10. 申請人青島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陽城北支行與
被申請人唐某、被申請人李某某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糾紛一案
【案情簡介】2014年4月2日,青島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陽城北支行與青島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銀行借款人民幣1500萬元,合同并約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息、還款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
同日,銀行分別與李某某、唐某簽訂《抵押合同》各一份,約定李某某、唐某以其名下的位于青島市李滄區青山路689號2號樓共計49套房產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后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還款,銀行向法院提出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申請拍賣、變賣唐某、李某某位于青島市李滄區青山路689號2號樓的房產,并就所得價款在銀行債權范圍內優先受償。
法院認為:銀行提交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等證據證明了主合同及抵押合同的成立、效力、擔保物權的設定以及借款人逾期欠款項等事實,被申請人對此未提出異議,銀行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應予支持。裁定:銀行有權就拍賣、變賣唐某、李某某名下的位于青島市李滄區青山路689號2號樓共計49套房產,在銀行債權范圍內優先受償。
【法官點評】該案件是我市適用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首例,是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頒布實施后的新類型案件。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實行一審終審,一般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按照審查程序進行,不必開庭,無需合議,與訴訟程序相比具有審限短、效率高、成本低的特點,能夠便利實現擔保物權,及時保護擔保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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