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廣州某保險公司訴韓國某物流(青島)有限公司、韓國某物流(青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株)韓國某物流公司、阿聯酋航空公司、韓國物流阿聯酋公司、昆山某電腦有限公司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
--適用《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公約》航空運輸損害賠償案件中應準確確定締約承運人、實際承運人的地位并適用公約賠償限額的有關規定
【案情簡介】原告廣州某保險公司為案外人昆山某電腦公司出口承保,貨物航空運輸至阿聯酋過程中發生貨損,原告賠付保險款項后,向各被告索賠。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一、本案運輸合同的主體為哪幾方;二、貨物損失數額的確定、賠償數額及責任承擔。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運輸合同的主體被告(株)韓國某物流公司出具了航空分運單,根據《公約》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應當認定為本案航空運輸合同的締約承運人。被告阿聯酋航空公司簽發了主運單并實際承運貨物,根據《公約》的規定應當認定該公司為由締約承運人授權的實際承運人。根據《公約》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原告在本案中可以同時對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提起訴訟。對于貨物損失的數額。
法院認為,原告在確定本案所涉貨物的損失之時,對貨物損失的核定應當是慎重和謹慎的,故原告委托具有保險公估資質的公估公司經現場勘驗作出的核定損失結論,其真實性、有效性可以確認。但該公估損失的數額已經超過《公約》規定的限額,因此,本案貨物賠償應當遵守《公約》中關于貨物賠償限額的規定。判決:被告(株)韓國某物流公司、被告阿聯酋航空公司連帶賠償原告廣州某保險公司人民幣300613.04元及相應利息。
【法官點評】涉外航空運輸損害糾紛中應準確適用法律。該批貨物的出發國和目的地國均系《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公約》的成員國,涉及航空運輸部分的法律適用應當優先適用《公約》規定。
根據《公約》的規定,確定被告(株)韓國某物流公司、阿聯酋航空公司分別為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原告可以選擇對實際承運人和締約承運人分別或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7. 青島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膠州里岔支行與
青島某商貿有限公司、青島某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應承擔法律后果
【案情簡介】青島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膠州里岔支行以青島某商貿有限公司和青島某食品有限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85萬元及利息。法院查明,2007年3月31日,里岔農商行向商貿公司發放貸款85萬元,該款到期未還。食品公司為該筆貸款提供擔保。《借款合同》寫明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
但食品公司辯稱從未見過《借款合同》,對合同中"借新還舊"的用途并不知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故食品公司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認為,《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一欄明確記載為"借新還舊"。保證人食品公司在簽訂保證合同時應盡基本的注意義務,對主合同進行審查,了解包括借款用途在內的合同主要內容,故食品公司應當知道該筆借款的用途為"借新還舊"。
雖然食品公司辯稱其系在空白合同上簽字蓋章,也未對《借款合同》進行審查,這種行為不符合一般的交易習慣,即便屬實,也系食品公司對其合法權利的不當處分,以及對其合法權益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由此產生的不良后果應由其承擔。判決食品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法官點評】在民商事活動中,當事人應當妥善保護自己的利益,對自己利益盡到基本注意義務。本案中,食品公司辯稱其系在空白合同上簽字蓋章,也未對《借款合同》進行審查,系食品公司對其合法權益未盡合理注意義務,以及對其合法權利的不當處分,產生的不良后果自然應由其承擔。[編輯: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