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王某某訴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楊某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名為買賣實為借款擔保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案情簡介】原告王某某訴稱其于2008年1月與被告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合同購買涉案房屋,房屋已交付使用。因該房屋預告登記權利人為被告楊某,而兩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實為借款擔保。
請求判令:1、原告與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與楊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法院經審理認為,一、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與楊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作為擔保,公司將該房屋抵押給楊某,因無法辦理抵押登記,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借款擔保。雙方的真實"意思"是以房屋作為借款的抵押擔保,外在"表示"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辦理預告登記,意思表示并不真實,應為無效;二、兩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債權實現,該擔保方式沒有被法律所規定和認可,違反物權法定原則;三、兩被告約定借款逾期未還,房屋歸楊某所有,違反了物權法的規定。判決:一、被告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與楊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二、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
【法官點評】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為借款提供擔保的交易模式比較普遍,如何認定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是司法實踐中的熱點問題。
本案判決以民事法律行為理論為依據,結合物權法的強制性規定,認定作為外形的房屋買賣合同屬于通謀虛偽表示,為無效行為,并且該行為違反了物權法定和禁止流押原則,應為無效。本案判決對民間借貸當事人提供了法律指引,避免盲目采取這一擔保方式,降低了當事人的經濟和法律風險。
10. 陳某與市北區某醫院醫患糾紛調解案
--糾紛多元化解,共促醫患和諧
【案情簡介】2015年2月中旬,陳某因病在表弟的陪同下到市北區某醫院就診,診斷后陳某要求醫生為自己開具休息一個月的病假條。但醫生認為陳某的病情并沒有那么嚴重表示拒絕,告知陳某只同意開具一周的假條。
雙方為此發生爭執,陳某和表弟一起對醫生進行毆打,造成醫生面部多處受傷。經鑒定,醫生傷勢構成輕微傷。在前期公安機關處理期間,醫生對鑒定結果持有異議,認為自己的傷勢已構成輕傷,并申請再次鑒定。為妥善化解矛盾糾紛,案件轉入市北區"天平110醫患調解中心",由市北法院、市北公安分局、市醫調委三方進行聯動調解。
在調解現場,法官和市醫調委工作人員與雙方反復溝通,準確把握糾紛的癥結核心,從化解雙方的心結入手,耐心細致地進行說服勸導,與公安民警共同制訂出解決糾紛的方案,最終促使雙方達成和解,陳某同意賠償醫生醫療費、誤工費和交通費共計8000元,并向醫生道歉。
【法官點評】出現醫療糾紛后,如醫患雙方溝通不到位,容易激化矛盾。如通過法律訴訟方式解決,均需要需經過立案、鑒定、審理、判決等一應法律程序,不僅耗費醫患雙方成本,增加訴累,也不利于醫患雙方的矛盾緩解,還可能使醫患矛盾進一步激化。
針對市北轄區醫療機構眾多、大型醫院分布密集,醫療糾紛數量占全市近半數比重的特點,市北法院與市北公安分局、市醫調委在聯動聯調機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整合,聯合建立市北區"天平110醫患調解中心",法院、公安、醫療調解機構三方聯動調解醫療糾紛,使法院可以在矛盾處于"萌芽"狀態時及早介入,為醫療雙方提供訴前法律咨詢、訴前調解、司法確認,推動人民法院與醫療糾紛調解機構的優勢互補,及時有效化解醫療糾紛,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促進和諧醫患關系。[編輯: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