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7月29日訊 “沒給解讀就讓我簽了合同,紅娘夸大宣傳。”近日,青島的薛先生向信網(0532-80889431)反映,5月21日,他在位于青島市市南區山東路6號甲華潤大廈B座23層2304號的一家婚戀交友網上平臺簽定了會員協議,由這家婚戀交友網上平臺的紅娘負責給他推薦相親對象,事后,他感覺紅娘夸大其詞,遂于5月23日提出退款要求,但被這家婚戀交友網上平臺以合同已經生效拒絕。對于此事,這家婚戀交友網上平臺方面回應稱,期間給薛先生推薦過多名相親對象,但被拒絕,退款可以,但要去除部分推薦費用和系統使用費用。
薛先生的收據
客戶質疑婚戀交友網上平臺服務欲退款
為了找個靠譜的女朋友結婚,薛先生在一家婚戀交友網上平臺網站注冊了帳號,希望找到意中人。2017年5月21日,薛先生接到了婚戀交友網上平臺紅娘的電話,“讓我到市南區山東路6號甲華潤大廈B座23層2304號的門店去,說是有個5.20愛情活動周,并再三強調不需要付費。”
當天下午5點40分左右,薛先生如約到了門店,與一直聯系的匡女士見面,隨后又被引薦給了另外一名紅娘,“她問了我的個人情況,并大肆夸贊我優秀,開始介紹她的成功案例,夸夸其談了兩個小時,案例也無從考證。”
薛先生說,講完成功案例,他就被要求加入紅娘一對一精準服務,會員費16800元,“她說因為我很優秀,是最低價位,過了活動就會漲到26800元,甚至更高。”
薛先生再三考慮交了16800元,拿到了一張交款收據,在此期間,紅娘并未向他談及合同詳細內容,“根本沒有給我講解關于合同的問題,而且是先交費后簽的合同。”交費之后,薛先生簽了一份電子合同,而這份合同,薛先生于5月23日查詢時,并未在這家婚戀交友網上平臺系統中查詢到。此外,薛先生表示,這份合同并非他本人簽字,“是系統自動生成的。”
“我越想越感覺不對,聯系他們提出解除合同,但他們稱合同已經生效,解除合同概不退還費用。”薛先生認為這家婚戀交友網上平臺沒讓他充分閱讀合同,也未給他解讀合同,而且在他提出退款之后,突然發送會員信息讓其挑選,在制止后仍然未停止發送會員信息。
合同中并非薛先生本人印鑒
合同中標明終止協議不退費
信網從薛先生與這家婚戀交友網上平臺簽訂的協議中看到,合同的服務期限為合同生效后的6個月,而薛先生交的16800元中,有3360元是CRM系統使用費。信網注意到,在合同的6.1項中約定,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薛先生提出解除的,合同款不予退還,這家婚戀交友網上平臺提出解除,合同款應全額退還。
由此項看出,薛先生提出的解約,按照合同是不予退款的。不過,這家婚戀交友網上平臺總部一位負責人告訴信網,并非不能給薛先生退款,但是要扣除部分系統服務費和推薦費。
這位負責人所說的這部分費用,薛先生并不認可,他認為自己根本沒有享受到服務,不應該收取費用。對此,該負責人表示,在5月23日推薦了兩名會員之后,薛先生提出暫緩服務,因此,這兩名會員的推薦是要收取費用的。
此外,信網注意到,在薛先生提出暫停服務之后,紅娘在5月23日、6月17日、7月16日仍然在給薛先生推薦會員的基本信息。該負責人表示,是因為合同里面規定了每月要給薛先生推薦兩名會員,薛先生提出暫停服務之后,沒有明確提出先暫停多久,“因此服務紅娘考慮到有違約風險,店鋪管理人員在跟會員溝通之后會員也表示會再考慮一下,就還在繼續推薦。”
薛先生稱只收到過短信驗證
律師認為電子合同或不被認可
薛先生要求全額退款能否獲得支持?山東首辰律師事務所的吳芝容律師告訴信網,雙方合同中涉及部分款項欠妥。“比如免責聲明、不能退款的約定等。”
吳律師說,這些條款描述的意思中,或涉及到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也就是所謂的“霸王條款”。
而撇開此問題不談,單就合同而言,吳律師認為,這是份電子合同,簽訂的過程可能存在瑕疵。而薛先生也告訴信網,他簽訂合同時只有一條短信驗證碼,并未親自簽過字。
“電子合同上的簽章是通過用戶手機里的驗證碼自動生成的,既不是電子簽名也不是手寫簽名,是否進行用戶實名認證也不清楚,這樣簽訂的電子合同并不合規。”吳律師說,若像薛先生所述那樣,那么,此類電子合同如通過司法途徑也有可能存在爭議,因此,他要求全額退款的訴求,可能會被認可。“建議該客戶先協商,協商不成向消協或者工商反映,仍解決不了,可搜集證據起訴。” 信網全媒體記者 杜杲燃
[編輯:亞麥]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