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7月11日訊 2007年11月5日,霍某某在中信銀行英雄山路支行購買了兩份共價值25萬元的理財產品,雙方約定理財期限3年。到期后,霍某某對該理財產品又做了5年展期,2015年11月18日結束后,共虧損了106116.12元。霍某某認為,中信銀行應該賠償自己的理財損失,并將此事訴訟至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信網(0532-80889431)獲悉,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在對此事進行審理后,認為中信銀行英雄山路支行對涉案理財產品存在的風險均作出了較為全面、具體的提示,并且霍某某在該材料中簽字。因此,相應資金損失風險應由其自行承擔。
投資理財產品虧損10萬多
2007年11月5日,霍某某與中心銀行英雄山路支行簽訂了兩份“中信理財-代客境外理財產品4號”協(xié)議書,兩份共計25萬元,約定理財期限3年,到期日是2010年ll月8日。
據霍某某介紹,當時簽訂的書面合同上規(guī)定的很多、很細,但是字體較小,而當時自己已經50多歲了,已經眼花,所以根本不懂所寫內容,只是根據銀行工作人員的指示來進行操作,期間并沒有人詳細解釋過合同的風險條款。
協(xié)議書到期后,霍某某發(fā)現自己購買的理財產品出現了虧損,為挽回損失,就上述理財產品與中信銀行簽訂了為期5年的展期確認書,展期到期日為2015年11月8日。2015年11月18日,霍某某收到理財到期返還金額143883.88元,虧損了106116.12元。
霍某某認為,自己將錢存入銀行是信任銀行,所以其有義務將錢財管理好,沒有管理好是銀行的錯誤,所以應該承擔責任,并給自己一個負責任的合理的解決辦法。因此要求中信銀行賠償此次理財造成的損失:本金l06116.12元、自2007年11月起計算的利息損失4萬元,并將此事訴訟至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但是被中信銀行以合同有風險條款為理由拒絕賠付。
法院判決駁回訴訟
信網了解到,此事經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霍某某、中信銀行英雄山路支行簽訂的協(xié)議書、展期確認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享有權利。
市中區(qū)人民法院認為,“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在理財產品花樣繁多的情況下,霍某某作為投資者不僅僅需要投資意識,更需要理性考慮理財產品的風險控制情況,從而選擇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在涉案一系列書面材料中,中信銀行英雄山路支行對涉案理財產品存在的風險均作出了較為全面、具體的提示,霍某某簽署上述材料的行為表明其已清楚涉案理財產品存在的風險并作出認購的意思表示,因此,相應資金損失風險應由霍某某自行承擔。并依法判決駁回霍某某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因不服一審判決,霍某某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或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但是未提交新證據。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后認為,霍某某與中信銀行英雄山路支行簽訂的“中信理財-代客境外理財產品”協(xié)議書及“中信理財之代客境外理財4號產品(人民幣款)”展期確認書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系有效協(xié)議。
上述協(xié)議書及展期確認書均載明了該款理財產品存在的風險因素,霍某某在此基礎上作出了投資的決定,簽訂展期確認書時,中信銀行英雄山路支行對其做了評估問卷,標明霍某某了解該理財產品存在的投資風險。在該種情況下,霍某某仍作出展期的決定,該種投資行為系其對自己貨幣財產進行的自由處分,其投資以取得收益作為目的,亦應對投資的損失予以承擔。中信銀行英雄山路支行在銷售該款理財產品過程中,未有證據證實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部門規(guī)章的行為。因此,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信網全媒體記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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