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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法院2015年受理案件16萬 30大典型案例公布

2016-02-16 08:29:48
來源:齊魯網
責任編輯:光影

青島法院2015年刑事審判十大案例

1. 崔某某故意殺人案

--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案情簡介】2015年3月10日10時許,山東省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華陽路派出所民警從查獲的吸毒人員處獲悉毒品系被告人崔某某提供,民警遂對青島市市北區 "清萍居"旅館進行布控。

當日14時30分許,崔某某駕車至"清萍居"旅館。民警張萍、王鑫、包小林等人根據線索駕駛警車亦趕到"清萍居"旅館外。張萍發現車上的崔某某可疑,遂上前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崔某某出示身份證,崔某某拒不出示并開始倒車,著警服的被害人王鑫、包小林見狀上前支援。崔某某為擺脫圍堵,駕車將王鑫、包小林撞傷。王鑫經醫院搶救無效于同年3月25日死亡。

經法醫鑒定,王鑫系被車輛碾壓致機體嚴重損傷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包小林損傷屬輕微傷。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公安人員在執行公務,拒不接受檢查,暴力抗法,不計后果,采取駕車沖撞、反復碾壓之手段,致執法公安人員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且被告人崔某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予從重處罰。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崔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官點評】本案核心在于被告人崔某某駕車沖撞、碾壓民警致王鑫經搶救無效死亡,其主觀是過失還是故意。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在客觀上都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被告人的主觀卻有明顯不同。過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觀上是過失,即不希望造成死亡的結果,而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積極追求或放任死亡的結果。本案中,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公安人員在執行公務,拒不接受檢查,暴力抗法,不計后果,采取駕車沖撞、反復碾壓之手段,致執法公安人員王鑫經搶救無效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又系累犯,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

2. 田某某等人販賣毒品案

--對于販賣毒品數量大的,堅持嚴厲打擊

【案情簡介】2012年至2013年間,田某某多次從重慶人李天紅以及暫住廣東的湖南人陳某某處購買毒品在青島販賣,前后共販賣冰毒5 525.5克。另外,田某某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并非法持有槍支3支。被告人陳某某販賣冰毒3 798克;被告人李天紅販賣冰毒2 961克;被告人王玉某、王淑某販賣冰毒1 398克;被告人陳某販賣冰毒2700克;被告人萬某販賣冰毒100.45克,容留他人吸毒2次;被告人呂某販賣冰毒1克。

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陳某某、李天紅、王玉某、王淑某、陳某、呂某、萬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制度,販賣甲基苯丙胺類毒品,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均應予懲處。被告人田某某、陳某在共同販賣毒品犯罪中,田某某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陳某系從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玉某、王淑某在共同販賣毒品犯罪中均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依法以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李天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王玉某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淑某犯販賣毒品罪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十五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萬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十五萬元、罰金四千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呂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并處罰金一萬八千元。

【法官點評】本案被告人田某某、陳某某、李天紅三人販賣毒品數量大,社會影響惡劣,依法被判處死刑。被告人王玉某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另有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并處罰金。

近幾年來,無論是毒品犯罪涉案人數以及涉案毒品數量,都呈持續增長趨勢,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數量連年攀升,甚至呈翻番態勢,需要對毒品犯罪予以嚴厲打擊,量刑時從嚴從重。對于販賣毒品數量大,依法應判處死刑的,堅決予以懲處。[編輯: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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