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2月7日訊(記者 趙寶輝)“明明標價14元,結賬的時卻變成了19.8元,這難道不是在欺騙消費者嗎?”2月5日,市民劉女士在友客便利登州路店購買了一盒雀巢冰激凌,令她沒想到的是商品實際價格卻與標注價不相符。在她看來,商家此舉已經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友客回應信網(0532-80889431)稱,涉事商品已經漲價,沒有及時更新價格標簽。
2月5日下午,市民劉女士在友客便利店登州路店購買盒雀巢冰激凌,標價是14元,他在結完賬出門查看付款記錄時才發現,店家扣了19.8元。“肯定不只是我一個人遇到這種‘亂標價’的情況,商家應該對廣大消費者做一個合理的解釋。”
2月6日,信網以消費者身份來到了涉事便利店購買一件與劉女士買的同樣一盒冰激凌。涉事商品標注的售價的確是14元,實際價格為19.8元。不僅僅這一件,信網還購買了一款標注價格為10.9元的夢龍雪糕,結賬時實際價格為13元。
產品實際價格為何與標注價相差這么多?“冰激凌現在都漲價了,我們只是價格標簽沒及時改過來。”當信網提及具體什么時間改的價格?標簽又為何不更新?店員表示,“這是以前的標簽了,具體什么原因改的價格我也不清楚,漲價有一段時間了。”
至于是何原因漲價,該店員稱他本人并不知情。“我們都是按照掃碼的價格來收費,你說的因為什么漲價我不知道。”
信網了解到,國家施行的《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中就明確提到,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明碼標價應當根據商品和服務、行業、區域等特點,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
山東雅君律師事務所的郭鐵鈞律師分析稱,“目前,國家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非常嚴格,消費者購物時要仔細觀察價簽標價,結賬后留好小票,留心比較價簽標示價格和結賬價格,遇到商家通過以虛高的價格出售商品,或者用使人誤導的價格,誘騙消費者進行交易時,可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投訴。另外,如果說商家構成消費欺詐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進行賠償,賠償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青島市市場監管局政策咨詢科一工作人員則表示,根據《價格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商家在售賣商品時是必須要進行明碼標價,并要根據標注價格銷售做到誠信經營,若消費者發現商家違規,可向屬地市場監管所投訴舉報。
[來源:信網 編輯:趙曉珊]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