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2月15日訊(記者 谷正原)2月4日,市民劉先生在麗達購物廣場(延安三路店) 購買到4盒麥吉士牌芝麻小酥,購買后發現該商品已過期,將情況反映至服務臺后并未得到有效處理。信網(0532-80889431)就此事聯系了超市客服部,工作人員表示確有此事,目前商場正在就賠償數額問題與消費者進行協商。
2月4日,市民劉先生在麗達購物廣場(延安三路店) 購買到4盒麥吉士牌芝麻小酥,購買后發現該商品生產日期為2022年5月3日,保質期9個月,單價為13.8元。據劉先生所述,購買后他發現該商品已過期1天,向服務臺反映問題后,事件未得到有效解決。
為了解詳情,信網致電超市服務臺,了解到信網的采訪要求后,超市工作人員稱自己是新入職的員工,不了解當日情況,需向當日值班經理核實有關情況。隨后,信網接到超市服務臺回電,工作人員表示:“經核實,確有此事,目前商場正在就賠償數額問題與消費者進行協商。”
信網從超市客服部了解到,截至發稿時,雙方還未就此事達成和解。
針對劉先生遇到的情況,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員介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的相關規定,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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