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3月11日訊 王女士2015年在即墨區中航綠城百合花園小區買了一套房子,2017年7月份房子交房,在驗房過程中王女士發現房間內部墻壁存在質量問題,雙方便商定先由開發商青島綠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維修,待維修后再進行交房。2018年1月份房子順利交房,但這時王女士卻得知,她的物業費需要從2017年7月份開始算起,王女士覺得不合理。
王女士表示,在她2017年7月交房發現問題后,開發商表示先進行維修,并承諾將交房時間延期。“我實際的交房時間是在2018年1月份,在這之前這個房子跟我沒有關系,為啥要我交物業費?”
小區的物業公司,綠城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信網,在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購房合同里有明確規定,交房時開發商應在取得竣工驗收報告后,向業主發出入伙通知書,然后進行交房。而物業費就是從入伙通知書中規定的時間開始算起。
工作人員還說:“根據購房合同規定,交房之前需要開發商辦理竣工驗收,通過了竣工驗收證明房子沒有問題,所以除非業主發現房屋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其他原因是不能作為拒絕交房的理由的。之所以推遲交房可能是當時雙方商議的結果。”
即墨區住宅辦的工作人員表示,根據《青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業主應當自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納物業費,“建議王女士與開發商協商解決,或者重新簽訂入伙通知書。”信網全媒體記者 楊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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