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9月13日訊 2017年5月份,來青打工的郝女士在嶗山區時代星動力健身會所找了一份會籍顧問的工作,待遇每月三千元,包住。信網了解到,因為健身會所當時還沒有開業,正在大量招募會員,郝女士的工作就是每天拿著宣傳單給顧客介紹健身會所的情況。“每個月三千元的工資,除去各種扣費,也就兩千多點兒,現在公司突然把我辭退了,8月份的工資一分錢沒有給我。”
信網了解到,郝女士與該公司并沒有簽訂任何勞動合同,公司只告訴他們等到開業之后再簽。郝女士離職后便被要求上交工作證、工作服等物品。除此之外,手中什么都沒有。
8月下旬的一天,郝女士因感冒發燒,跟公司領導請了假,在她寫好休假單上交的第二天,就接到公司電話,被告知已經被公司解雇了。“領班說我曠工一天,可我明明已經交了一周的休假單,但他們說那個不算,讓我立馬從員工宿舍搬出去。”
時代星動力負責人告訴信網,該公司給員工發放的屬于有責任薪資,因為健身會所剛開業,前三個月為預售期,公司對員工的每月至少達到2萬元的任務量才能發放3000元工資加額外提成,如果完不成規定的任務量,就沒有工資。負責人表示,公司每月11日發工資,8月份的工資按時間算應該是9月11日發放,且郝女士在職期間,請假次數過多,所以就沒有幾天工資。對于公司是否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負責人只說需要核實,沒有做過多解釋。
針對此事,青島市嶗山區勞動保障監察局的工作人員表示:有責任薪資必須建立在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該公司所謂的有責任薪資是不合法的。對于勞動合同的簽訂,在員工入職第一個月公司就應該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那么從二個月起員工可要求公司付雙倍工資。另外,雙方在沒有紙質合同的情況下,如果公司不認可員工的員工身份,不認為與該員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那么雙方需通過勞動仲裁部門進行舉證,確認其勞動關系,從而進一步進行賠償以及工資的支付。 信網全媒體見習記者 叢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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