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6月22日訊 2016年8月20日,市民朱某某乘坐青島交運溫馨巴士有限公司駕駛員徐某某駕駛的公交車時,在204國道黃島區張家樓鎮衛生院東路口與一輛貨車發生碰撞,車上乘客均不同程度受傷,朱某某認為青島交運溫馨巴士有限公司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并向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信網(0532-80889431)獲悉,此事經過法院審理后,青島交運溫馨巴士有限公司被判賠償朱某某66865.5元。
乘車發生車禍要求賠償
2016年8月20日8時10分許,在204國道青島西海岸新區張家樓鎮衛生院東路口處,朱某某乘坐交運巴士公司駕駛員徐某某駕駛的公交車,與高某某駕駛的大型貨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徐某某、高某某及公交車上45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
朱某某在受傷后,被送入醫院進行治療,共住院57天,于2016年10月19日因病情好轉出院,出院診斷為:多發性肋骨骨折、左肺纖維灶、頭部四肢等多處軟組織挫傷,由青島交運溫馨巴士有限公司墊付醫療費22789.87元。
交警部門認定,此次事故,公交車駕駛員徐某某不承擔責任,貨車駕駛員高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朱某某認為,自己已經與青島交運溫馨巴士有限公司形成了客運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02條之規定,青島交運溫馨巴士有限公司應該對該次事故承擔責任,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70362.4元,并將此事訴訟至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
交運巴士公司承認已形成客運合同關系
黃島區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根據朱某某的申請,委托萊西市中醫醫院司法鑒定所對朱云香所訴傷情進行了傷殘等級鑒定。該所經過鑒定后認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之規定,多發肋骨骨折(右58肋,左57肋),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朱某某的損傷程度為Ⅹ(十)級傷殘。
青島交運溫馨巴士有限公司曾在庭審過程中辯稱,朱某某所訴事實與理由屬實,自己確實與朱某某形成了客運合同關系,對于朱某某主張的損失,需結合證據發表意見。
法院判決交運巴士公司賠償6萬元
黃島區人民法院在對此案進行審理后認為,朱某某乘坐青島交運溫馨巴士有限公司公司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車,雙方形成城市公交運輸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照約定全面、誠實信用地履行自己的義務。朱某某選擇合同之訴主張違約賠償,符合法律規定。
并且,青島交運溫馨巴士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朱某某在客運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存在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因此,青島交運溫馨巴士有限公司未能盡到保障運輸過程中旅客安全的義務,依法應當賠償由此給朱某某造成的合理損失。最終判決青島交運溫馨巴士有限公司賠償朱某某各類損失共計66865.5元。信網全媒體記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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