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8月24日訊 信網(熱線0532-80889431)從青島市環保局了解到,隨著《青島市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45號)2016年7月5日起公布施行,與之配套的《青島市排污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關于確定我市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初始排污權使用費征收規程》等文件相繼出臺,標志著我市初始排污權使用費征收工作正式啟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全面展開。
我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改革,是推動節能減排、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有益探索。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目的是要在全社會樹立起環境資源有價的理念,發揮市場在環境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高環境資源配置效率,激勵企業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嚴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企業和項目的發展,促進企業增加污染防治設施,推動產業結構及布局調整,減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同時,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也是環保管理機制創新的重要突破口,將促進環保審批的進一步簡化,建立更加科學高效的環境管理制度,更好地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
為使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穩妥推進,我市選擇重點區域和部分重點行業進行試點。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為環膠州灣區域直接或間接向膠州灣排放廢水的造紙、印染、化工、飲料制造、食品加工、機械制造與金屬加工等行業的重點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為全市電力、熱力生產供應重點工業企業。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指標為: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塵等5項污染物。
《青島市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納入本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范圍內的單位,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取得排污權的相關證明。排污單位的排污權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確認,排污權的有效期限與排污許可證期限一致,最長不超過5年。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青島市排污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規定了排污權出讓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由市環保局負責征收,由市排污權交易服務機構代征。排污權出讓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青島市市級財政,納入預算管理。現有排污單位出讓、抵押無償取得的排污權時,應按排污權指標取得年度的基準價格,一次性補繳排污權使用費。
《關于確定我市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分別為:化學需氧量(COD)為4500元/噸﹒年,氨氮(NH3—N)為6000元/噸﹒年;大氣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分別為:二氧化硫(SO2)為3600元/噸﹒年,氮氧化物(NOx)為3600元/噸﹒年,煙塵為300元/噸﹒年。對試點范圍內新(改、擴)建項目征收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用時,行業調整系數具體為:造紙、印染、化工等高污染項目系數為1.5;其他項目系數為1。試點期間,排污單位在我市排污權交易機構通過市場公開方式出讓排污權指標的,出讓底價參照上述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確定。政府出讓儲備的排污權指標或者回購排污權指標的,其價格參照上述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執行。
《初始排污權使用費征收規程》明確了征收排污權使用費的具體程序。本著尊重歷史、推進改革的精神,對現有排污單位(2016年1月1日前已通過環評審批的排污單位)和新(改、擴)建項目實行差別化政策。排污權交易試點區域、重點行業范圍內的新(改、擴)建項目,在申領排污許可證之前,需根據核定的初始排污權,按照市物價局確定的征收標準,根據項目實際建設情況一次性或分期申請初始排污權,總申請量不得超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的污染物排放量。現有排污單位暫不征收有償使用費。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將循序漸進、分步實施。在啟動初始排污權使用費征收工作,新(改、擴)建項目有償取得排污權后,下一步將建立政府主導的排污權交易一級市場,逐步培育發展市場主導的排污權交易二級市場,推進所有排污單位有償使用排污權,實現排污權交易市場化。
信網全媒體記者 于曉 通訊員 陳靜 林新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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