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工商12315消費維權案例
消費者萬先生今年8月初在某售樓處購買一套新房,此后消費者不斷接到多家裝修公司的電話銷售騷擾,在消費者多次拒絕并明確告知不要再打電話的情況下仍然不斷騷擾消費者,后發現是該售樓處擅自將萬先生個人信息泄露給裝修公司,并懷疑其從中謀利,這使消費者很苦惱,希望自己的生活停止被如此打擾。
青島市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指揮中心提示:2014年3月15號修訂實施的《新消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根據第五十六條第九款規定:“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經營者有此情形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另外,經營者有此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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