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4月9日訊 市民劉女士與丈夫在2014年9月份認購了紅島高新區藍灣銘都小區的一套房屋,劉女士當場交了2萬元定金,并與開發商青島河套中筑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購房定單》,定單價格4680元/㎡。2015年10月,劉女士交納首付款18萬元。并在2017年6月23日,將尾款以銀行轉賬形式交給了開發商。但直到現在,開發商仍然沒有給劉女士辦理網簽。不僅如此,開發商還把這套房子另行出售。青島河套中筑置業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信網 (0532-80889431),根據定單約定,劉女士已經違約,目前他們正準備通過法律程序處理此事。
開發商將房賣給了別人
劉女士告訴信網,自從2015年10月她與丈夫交納18萬元貸款之后,一直沒有收到過開發商辦理貸款的通知,直到2017年6月14日,開發商突然發來一份《催款通知書》。通知書上寫明:要求劉女士與丈夫在7天內到售樓處辦理相關手續 。超過7天將按照漲價之后的價格執行,超過1個月時間,開發商將把房屋另行出售;劉女士與丈夫四處籌措,終于在 2017年6月23日,將尾款36萬元尾款打到了開發商青島河套中筑置業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中。
但讓劉女士與丈夫想不到的是,開發商在這個時候突然告訴他們,因為房子價格已經上漲,如果想買房需要按照7682元/㎡的價格來付款才能辦理入住和網簽。也就是說,劉女士需要額外多付35萬余元。這讓劉女士感到無法接受:“房子的備案價格一直是5023元/㎡,憑啥開發商說漲就漲?”為此,劉女士多次找開發商討要說法,但雙方始終沒能達成一致,簽署購房合同一事便被一直拖了下來。
直到今年4月6日,劉女士突然得知,有人搬進了他們的房子,劉女士馬上趕到了現場,才知道她的這套房子現在被開發商又賣給了新的購房者郭某某。
因為雙方都認為是自己的房子,于是,雙方都打了110報警,警方趕到現場,購買人郭某某向警方出示了這處房子的購房合同,以及不動產權證書。不過,讓劉女士驚訝的是,郭某某的住房維修基金交納的時間顯示的是2018年1月9日,而合同的網簽時間竟然是2018年1月10日,也就是沒有辦理網簽,一房二賣的新房主就已經交了住房維修基金。
開發商稱劉女士已經違約
藍灣銘都小區位于高新區繡海路777號,4月7日上午,信網來到該小區售樓處。開發商青島河套中筑置業有限公司的萬經理告訴信網,根據雙方在2014年9月份簽訂的《購房定單》,劉女士應該在2014年10月15日前將預付款交付并辦理相關手續。而劉女士當時已經逾期。根據定單約定,開發商有權將房屋另行出售。
既然開發商要收回房屋,為何會在2017年6月14日給劉女士發送《催款通知書》呢?萬經理解釋稱:“當時的確向劉女士發過一個函,但目的是想讓劉女士來售樓處進行協商處理此事,并不是向其催款。而且我們也從來沒有說過漲價的事。”
同時萬經理還表示,售樓處之前的確收到了劉女士的2萬元定金及18萬元首付款,但尾款至今沒有收到。至于后續如何處理這20萬元,萬經理表示:“此事已經在走法律程序,暫時無法答復。”
律師:開發商若單方解除合同應承擔后果
山東震聲律師事務所的遲大國律師表示,雙方于2014年簽訂的《購房訂單》明確了所購商品房的具體位置、商品房建筑面積、單價和總價款等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買賣雙方相當于已經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雖然《購房訂單》上雙方第一次約定的時間為2014年10月15日,但2017年6月14日開發商的《催款通知書》要求購房者一個月內辦理交款等相關手續,隨后購房者按照開發商要求履行了交款義務,所以不應視為購房者的違約。”開發商若單方解除雙方已事實履行完畢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信網全媒體記者 楊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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