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3月17日訊 劉女士曾在青島膠州市洋河鎮的東方佳苑小區18號樓購買了一套房產,按照購房合同中的約定,開發商青島建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建恒公司)應于2014年5月28日前將房屋交付,但是直至2016年9月21日,18號樓才竣工驗收,并且房屋實測面積相比之前的暫測面積也略小。劉女士因此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并退還部分房款,多次協商未果。信網(0532-80889431)獲悉,此事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開發商支付違約金并退還1.4萬元房款。
業主要求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
2013年10月10日,劉女士與青島建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青島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山東省膠州市洋河鎮山大路2號東方佳苑住宅小區18號樓的一套房屋,暫測建筑面積118.28平方米,每平方米3500元,房屋價款413980元。其中合同中約定,房屋建筑面積以膠州市房產管理局認定的測繪機構實測面積為準;如建恒公司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不一致,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按該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單價計算多退少補。
對于交房時間問題,建恒公司應于2014年5月28日前將房屋交付給劉女士,交付條件為房屋竣工驗收;建恒公司如未在約定期限內將房屋交付,應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已支付房價款日萬分之一計算,自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實際交付之日止。
但是截至2016年9月21日,東方佳苑18號樓才通過竣工驗收,實測面積為114.03平方米,并于當年11月22日,建恒公司與劉女士辦理了房屋交接書。對此,劉女士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并退還因面積不符多支付的房款1.4萬元,但是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劉女士遂將此事訴訟至膠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開發商支付違約金
對于此事,建恒公司表示,2013年冬天,因強冷空氣導致工程停工4個月,按照合同約定屬于不可抗力情形,應當從計算違約責任的時間中扣除4個月。但是,在庭審過程中,建恒公司卻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膠州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簽訂的合同有效,雙方應依照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建恒公司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事實清楚,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雙方在房屋交接書中確認的實測面積為114.03平方米,根據雙方合同第五條約定,房屋建筑面積以實測面積為準,按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單價計算多退少補。根據合同特別告知部分的約定,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因此,劉女士要求建恒公司返還1.4萬元,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建恒公司支付交房違約金33764.30元、返還劉女士購房款1.4萬元。
建恒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在審判結束后,建恒公司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減少支付劉女士違約金1萬元。理由為建恒公司已經按約于2014年5月28日通知劉女士領取鑰匙并進行裝修和入住,被其拒絕,房屋不能交付系因劉女士不領取鑰匙造成。因此,一審判決認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應該扣減1萬元。
劉女士表示,自己未收到建恒公司出具的《建設工程質量認定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竣工驗收備案表》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交房時開發商應當交付給購房者的相關材料。建恒公司逃避責任構成事實違約,卻不積極履行法律義務,才導致自己未領取鑰匙。并且,向購房者僅發放房屋鑰匙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履行交房義務,還需要提交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文件與手續。2014年5月28日,自己購買的房屋尚未竣工驗收,即使交付鑰匙也不具備入住條件,不能認定建恒公司履行了交房義務。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并依法判決駁回建恒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信網全媒體記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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