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月23日訊 2017年11月2日,于先生入職陽光新天地投資集團(青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陽光新天地”),任營銷經理一職。10天后他認為該公司并不適合自己,就提出離職,但離職后卻出現了問題,“沒有給我發工資,還三番五次讓我去交接工作。”信網(熱線0532-80889431)聯系陽光新天地,工作人員起初表示從來不知道于先生這個人,后又稱于先生只是面試,沒有入職。
“當時我是通過網絡招聘找到的這個崗位,也面試入職了,上了10天班,覺得這個公司不合適我,就提出離職。”于先生告訴信網,他在陽光新天地的試用期工資是每月8000元,十天的工資按照時間折算應該有2600多元。于先生在離職的當日交接工作,陽光新天地人事部門負責人說有工資,卻一直沒給發放,“我家離陽光新天地很遠,離職后人事部門的這個人又讓我去做工作交接。我去了,但工資還是沒給發,過幾天又說我得再去一次,這不是故意刁難我嗎?”
陽光新天地工作人員起初稱從來不知道于先生這個人。1月22日下午,信網再次聯系陽光新天地時,工作人員又說于先生只是在陽光新天地方面進行面試,并沒有正式入職。對此,于先生否認:“當時我在那兒上班時每天還都有打卡,公司也都有記錄。”
青島市西海岸新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作人員告訴信網,試用期內離職,并不會影響于先生通過正常渠道維權,但于先生在證明自己和陽光新天地的勞動關系和承諾工資標準上確實存在一定困難。“于先生可以正常向勞動部門進行舉報,如果當初雙方認同的是每月8000元的工資,那于先生可以按照這個標準按天數折算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信網全媒體見習記者 張孝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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