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月12日訊 2015年9月2日,胡先生在青島永旺東泰商業有限公司香港中路店(以下簡稱:永旺東泰)購買20包優谷優糯米,單價17.50元,共計350元。在食用時胡先生發現該產品為糯米原料,許可編號也應為糯米的許可編號,但他卻意外發現該產品的生產許可證編號標識標錯為雜糧產品。并且胡先生食用后也出現了身體不適的狀況,胡先生認為永旺東泰出售的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隨后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十倍賠償。
糯米類產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標錯為雜糧產品
2015年9月2日,胡先生在永旺東泰購買了20包優谷優糯米,單價17.50元,共計350元。
回家后胡先生無意發現該產品的許可編號為雜糧編號。“據我所知,根據《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糯米的許可編號為0102,但這個優谷優糯米上生產許可編號為QS230101040291,0104是雜糧的編號,并不是0102的糯米編號。”
胡先生認為永旺東泰作為知名的連鎖超市,對其銷售的產品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不合格產品仍然正常銷售,對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因此將永旺東泰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貨款350元,賠償十倍損失3500元,并支付其交通費、打印費和精神損失費等1234.50元,共計5084.5元。并在法庭上,胡先生提交了“優谷優糯米”實物一袋及照片一份,永旺東泰提交了胡先生購買“優谷優糯米”的發票。
但永旺東泰卻認為其銷售產品沒有存在任何質量問題,胡先生僅僅在法庭上提交了一份“優谷優糯米”,并不能適用于其他的產品。而產品包裝上的生產許可證編號標識是工作人員的失誤,與產品本身沒有關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胡先生應當證明受到了損害。
隨后永旺東泰在法庭上提交了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及檢驗報告各一份,主張其銷售的產品質量符合國家的要求。
一審判決永旺東泰勝訴
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胡先生在永旺東泰購買的“優谷優糯米”20包,永旺東泰為其出具了發票,因此,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成立。
而胡先生主張永旺東泰銷售的產品違反食品安全標準,法院審理認為胡先生只是稱該產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標識錯誤,并陳述在食用后出現身體不適,但并未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也未證明永旺東泰生產銷售的食品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可能造成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可能對人體造成影響的問題。
因此胡先生的證據無法證明其是因食用從永旺東泰購買的商品造成損失,所以胡先生要求永旺東泰退還貨款350元,賠償十倍損失3500元,并支付其交通費、打印費和精神損失費等1234.50元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據此,判決駁回胡先生的訴訟請求。對于一審判決,胡先生表示不服,上訴至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終審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胡先生提交了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給其出具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一份和青島市市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給其出具的回復一份。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第二項載明,按照大米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其中涵蓋了糯米,糯米應納入大米類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范疇,不屬于QS230101040291發證范圍。綜上,胡先生認為QS編號不能生產涉案商品。
中院審理認為,從永旺東泰在一審法院提交的質量檢驗報告及相關的證據材料證明商品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以及青島市市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回復,從證據關聯性看,無法看出與涉案糯米有任何的關聯性。因此胡先生提交的青島市市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回復內容,中院不予認定。
除此之外,中院認為,雙方爭議焦點是永旺東泰銷售的涉案產品糯米是否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永旺東泰作為涉案產品糯米的銷售者,在一審中提交了涉案糯米生產商作為受檢單位的檢驗報告和相關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明銷售的糯米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但消費者胡先生對此沒有提交反駁證據證明銷售的糯米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和安全標準。
而除此之外,一審中,消費者胡先生所稱該糯米說明中載明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標識QS230101040291錯誤。但永旺東泰卻在一審中確認生產許可證編號標識錯誤是工作人員的失誤。中院認為結合永旺東泰提交的檢驗報告和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以及胡先生二審中提交的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給其出具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可以證明涉案糯米屬于大米類別食品,其證書編號應為QS230101022772,而非QS230101040291。綜上,胡先生僅以永旺東泰銷售的糯米產品說明上的生產許可證編號標識錯誤為由要求懲罰性賠償的依據不足,中院不予支持。
信網全媒體記者 顧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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