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2月16日訊 2015年3月28日,張先生在青島永旺東泰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旺東泰)購買了牧寶牌100%貂絨衫,共計8件4700元。回家穿后,張先生發覺衣服穿起來并不怎么舒服,不像是100%貂絨材質的衣服。疑心的張先生隨后將衣服拿到湖北省纖維檢驗局進行檢測,而檢測結果顯示貂絨衫并非100%貂絨,檢測成分嚴重不相對應,張先生認為其虛假宣傳隨后將其永旺東泰告上法庭。
100%貂絨衫為虛假宣傳 市民要求索賠
2015年3月28日,張先生在青島永旺東泰逛街時看好了牧寶牌的貂絨衫,該品牌標示衣服為100%貂絨,隨后張先生購買了8件,其中單價490元的6件,單價880元的2件,共計花費4700元。
回家穿后,張先生發覺該衣服穿起來不怎么舒服,不像是100%貂絨材質的衣服。疑心的張先生隨后委托朋友將衣服拿到湖北省纖維檢驗局進行檢測,檢測顯示其衣服實際檢測值外料為,再生纖維素18.1%,錦綸24.6%,羊毛+兔毛+其他特種動物毛57.3%。
這一消息讓張先生炸了鍋,他認為該品牌服裝存在虛假宣傳,檢測結果與商家宣傳的成分不相對應,是一件不合格產品,隨后將永旺東泰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購貨款4700元,并要求永旺東泰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14100元、檢測費300元、車旅費1500元,共計20600元。
在法庭上,張先生提交了永旺東泰出具的880元售貨憑證一份、印有“任飛翔特賣”及“永旺網上商城”的售貨流水小票四份及衣物實物八件、湖北省纖維檢驗局出具《檢驗報告》及通知單各一份。不過永旺東泰卻表示張先生所購買的衣服并不由永旺東泰經營,而是對外出租柜臺,由青島任飛翔貿易有限公司經營,而永旺東泰作為租賃方已經履行了資質審查義務,也審核了柜臺承租人商標持有人的營業執照和商標注冊證。
除此之外,永旺東泰還表示,張先生所提供的檢驗報告檢驗的商品不能確認是否為其所購買的商品。張先生購買了八件商品,而樣品只是作了一件的檢驗,因此只有一件衣物的檢驗報告,不能衡量其他幾件的成份。而檢測委托單位是沙守君也不是張先生,因此也不能確認所送的樣品是否為張先生所購買的涉案商品,因此檢驗費通知單也不能證明張先生已經實際支付了該筆費用。
一審法院判決消費者勝訴
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先生所購買的8件4700元的牧寶牌貂絨衫,擁有售貨憑證及印有永旺網上商城的流水小票為證,因此,張先生與永旺東泰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成立。
而永旺東泰主張張先生提交的衣物不一定為永旺東泰所出售的商品,但是法院審理認為,通過張先生提交的售貨憑證及小票可以證實其在永旺東泰購買了衣服,而永旺東泰也并未提供張先生的商品不是在永旺東泰購買的證據,因此一審法院對于永旺東泰主張張先生的衣服并非在永旺東泰處購買的抗辯事由不予支持。
另外,法院認為產品標簽是消費者購買商品時了解產品信息的重要途徑,經營者通過標簽內容向消費者傳遞產品信息,負有保證產品質量與標簽內容相符的義務。一審法院通過張先生提交的檢驗報告可知,永旺東泰出售的涉案衣物成分含量與標牌所標示的不一致,為不合格產品,永旺東泰的行為屬于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應認定為消費欺詐。故永旺東泰關于張先生購買的商品為合格商品的抗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也不予支持。
而對于張先生主張的檢測費300元,法院認為因張先生未提供支出檢測費的匯款憑證、發票等證據,僅憑通知單主張支出檢測費300元證據不足,而主張車旅費1500元亦未提交任何證據,因此法院均不予支持。據此,判決永旺東泰退還張先生貨款4700元,并賠償14100元。
永旺東泰不服一審判決 上訴后獲勝
青島永旺東泰商業有限公司不服,上訴至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表示此案的焦點問題為涉案的8件商品是否為不合格產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在此案審理當中,中院認為本案中張先生提交的(2015)鄂纖質檢證字第201500826號檢驗報告欲證明涉案8件商品均不合格,但該檢驗報告中載明的送檢人并非是張先生,張先生也沒有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檢驗報告所述的商品是其所購買的商品,且張先生所購買的商品單價不同,送檢的僅是其中一件單價較低的商品,故一審法院判定據此認定涉案8件商品均不合格缺乏有效的證據支持。綜上,張先生主張永旺東泰構成消費欺詐事實依據不足,永旺東泰向張先生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當,應予糾正。故判決撤銷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1185號民事判決,并駁回消費者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信網全媒體記者 顧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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