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2月29日訊 “交房延期了三個月,現在過了半年多時間,違約金還沒有給業主。”近日,青島西海岸新區的李先生向信網(0532-80889431)反映,陽光四季小區四期交房的時間比合同約定晚了3個月。按照合同約定,開發商應支付給業主違約金,但半年多時間過去了,業主們至今未收到這筆錢。開發商青島星火置業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表示,公司目前正在抓緊給業主辦理房產證,違約金將在辦完后統一發放。
2016年6月,李先生購買了青島西海岸新區陽光四季小區四期的一套房子,購房合同中約定,開發商應于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交房,但直到2017年3月份,李先生才完成交房并拿到了房子的鑰匙。
李先生購房合同的第十二條寫明:甲方(開發商)如未在約定期限內完成交房,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購房款日萬分之0.3計算。根據計算,開發商應該付給李先生違約金約1800元。“自從3月份交完房之后,業主們一直在催促開發商支付違約金。但直到現在,這筆錢仍然沒到業主手中。”李先生希望開發商能夠遵照合同約定,盡快支付違約金。
對此,開發商青島星火置業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承認小區的確存在延期交房的情況,也確實尚未支付違約金。“現在很多業主都著急不動產權證的事,所以公司現在正在抓緊這方面的工作,違約金將在不動產權證辦出來之后統一發放。”
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的單正國律師認為,根據合同約定開發商已經構成了違約行為,業主可以通過訴訟程序來維權。那延期的這段時間利息如何計算呢?單律師表示,因為合同中只規定了違約金的數額,但并沒有約定違約金的交付時間及利息,所以業主很難在這方面進行維權。“合同已經簽好了,而且后期還有不動產權證的辦理需要開發商配合,建議業主先跟開發商協商解決。”信網全媒體記者 楊宇宣
[編輯:光影]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