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2月7日訊 距離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已經過去了一年多,青島西海岸新區清華園小區的業主終于在2017年10月底陸續接到了交房通知。可在交房現場,業主卻因違約金數額的問題難以收房。“想要拿鑰匙,開發商不按照法院判決賠償,得同意他們的賠償標準,要不然連新房子的門都進不了。”信網(熱線0532-80889431)了解到,清華園小區的30多名業主曾就合同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太低為由將開發商青島鴻升領航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升領航”)告上法庭,最后業主勝訴,但違約金拿不了現金,只能抵扣物業費。
清華園交房違約金卻不按法院判決的執行
為了給兒子準備婚房,王先生于2015年購買了青島西海岸新區清華園的一套住房,合同上約定的交房時間是2016年10月28日。但開發商鴻升領航并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通知業主收房,直到2017年10月27日王先生才收到了收房通知書。
“因為延期交房的事,不少業主都跟開發商打了官司,最終的審判結果也是業主勝訴,我以為這次交房會很順利,沒想到開發商又出了幺蛾子。”王先生告訴信網,在他與鴻升領航簽訂的購房合同中,延期交房的日違約金是總房款的萬分之0.1,這個標準顯然不能彌補因為延期交房給自己造成的損失,所以在法院在審理后,要求開發商按照總房款萬分之1的標準支付日違約金,最終也是勝訴了。“鴻升領航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了上訴,但是在二審開庭之前,鴻升領航又突然撤訴了。”
然而在交房現場,王先生在領取新房鑰匙前,被要求簽下另一份賠償協議,協議內容卻與判決書不一樣:“判決書里的違約金是萬分之1,現在開發商只按照萬分之0.5計算,整整少了一半。”王先生當場就提出了異議,但交房現場的工作人員直接答復“不簽就領不了鑰匙”。
信網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看到,確實有多名業主因延期交房違約金一事起訴開發商鴻升領航,法院的判決結果也與王先生所說一致,將違約金的支付標準由合同中的萬分之0.1提高至萬分之1。
其中一位業主的法院判決書
違約金拿不了現金只能抵扣物業費
除了違約金的數額不對,業主想要拿到這筆錢也是不行的。“開發商說違約金就直接抵物業費了。”王先生說,交房后還要交2000元的裝修保證金,自己本想用部分違約金抵保證金,可是開發商不答應,“人家就只讓抵物業費。”
王先生還向信網出示了另一位鄰居在物業辦公室簽下的協議,協議中的甲方就是開發商鴻升領航。協議約定,經友好協商,甲方一次性補償乙方物業費4146元,與房屋交付有關的糾紛一次性解決;除房屋交付以外的其他爭議,仍按照《青島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有關約定解決。
信網聯系了清華園的卓和物業,工作人員說,每位業主都是由開發商領過來的,“開發商說業主的交房手續都辦完了,我們就只負責辦物業手續,協議跟物業沒有關系。”
隨后信網又撥打了開發商鴻升領航的電話,工作人員對于違約金支付以及抵扣物業費的情況沒有否認,但稱自己不了解情況,要讓領導進行答復。但截至發稿,信網沒有接到鴻升領航的任何回復。
開發商拒按判決賠償業主可申請強制執行
山東信公律師事務所董來陽律師認為,開發商將違約金支付與業主領取新房鑰匙捆綁在一起肯定是不合適的,開發商既然向業主發出了收房通知,就應該按照約定辦理交房手續,不應提出額外的不合理要求限制業主收房。
對于鴻升領航的賠償協議與法院判決不同的情況,董律師認為在執行法院判決的過程中,當事雙方仍舊可以進行和解,重新約定執行方式,但前提必須經過雙方的同意,而不是像鴻升領航這樣直接要求業主接受新的賠償方式。“房地產公司協商業主簽訂協議,業主如果同意應視為判決生效后當事人間和解,此時還未進入法院執行程序。如果業主不同意協議內容,業主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程序中還可以執行和解,也可以不同意執行和解,要求按照判決內容執行。”信網全媒體首席記者 于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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