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2月12日訊 申請執行人田某某與被執行人任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15年10月13日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2503號民事判決書,確認:被告任某某償付原告田某某股權轉讓款人民幣56000元;被告任某某支付原告田某某逾期付款違約金;上述一、二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700元,由被告任某某負擔。
該民事判決書生效后,被執行人時某未按期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田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市北法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此案。
立案執行后,市北法院查詢被執行人財產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電話聯系被執行人,其稱在外地后不接電話。市北法院根據申請人田某某的申請于2016年2月29日依法將被執行人任某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新聞媒體集中曝光被執行人名單后,被執行人任某某迫于法院各項措施的壓力,主動與申請人協商,通過銀行轉賬給申請人29000元,又給付現金30000元,申請人申請將任某某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該案現已執行完畢。
信網全媒體記者 潘雅欣
[編輯:芃芃]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