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2月7日訊 為規范島城證券期貨市場發展,多元化解證券期貨糾紛,營造公平公正、健康和諧的證券期貨市場環境,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青島證監局聯合建立了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12月7日上午,青島中院和青島證監局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該機制有關情況,發布《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實施細則》。青島中院正局級審判員牟乃桂、青島證監局紀委書記李新、青島中院民二庭負責人出席發布會。
近年來,隨著青島轄區資本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市場主體數量迅速增加、市場行為日趨復雜,以及中國證監會、公安部對證券期貨領域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不斷加大,青島中院受理證券期貨糾紛的范圍和數量也逐漸增大。
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青島中院與青島證監局以青島成為全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地區為契機,整合雙方在審判和專業調解方面的優勢,聯合建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在青島中院、青島證監局和各行業協會設立了5個證券期貨糾紛調解中心。選聘熟悉專業知識、富有理論和實踐經驗,在領域內有較高聲望的專業人員擔任特邀調解員,提供糾紛調解和專業咨詢。雙方積極構筑深層次化解機制,實現對包括上市公司、新三版、基金、現貨、期貨等不同類型證券期貨投資者訴求的全面覆蓋。
證券期貨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可以直接到證券期貨糾紛調解中心申請調解,調解堅持“依法、自愿、公平、高效”的原則,具有方式靈活、不收取費用等特點,利于高效化解矛盾、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經調解中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調解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青島中院可依照法律程序對調解協議效力予以確認。青島中院和青島證監局制定的《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實施細則》共二十一條,對調解的原則、適用范圍、方式,訴前多元化解糾紛調解機制、訴中多元化解糾紛調解機制的內容和程序等作出了詳細規定,是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指南。
信網全媒體記者 潘雅欣 通訊員 時滿鑫 呂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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