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7月27日訊 7月2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下稱“青島證監局”)發布了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決定書顯示了對青島海絲泉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海絲泉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2017年4月24日至26日,青島證監局對海絲泉宗進行了現場檢查。期間,青島證監局發現海絲泉宗管理的私募基金——青島海絲創新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有限合伙)存在向優先級有限合伙人約定投資收益的情形,該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青島證監局稱,在現場檢查后,海絲泉宗已著手對上述問題進行改正,并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具備酌情從輕處理的情節。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海絲泉宗予以警示,提醒其關注上述事項,并采取措施杜絕此類事項的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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