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7月31日訊 2016年5月24日,市民尚某某被位于平度某服裝廠外的已經廢棄的電線桿拉線底座絆倒,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尚某某認為,該電線桿所屬的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平度供電公司(以下簡稱為平度供電公司)、本村村委會及該服裝廠均應對自己的受傷負責,遂將上述三方訴訟至平度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自己各類損失共計63678.86元。信網(0532-80889431)獲悉,最終法院判決平度供電公司賠償6萬多。
2016年5月24日,尚某某在自己村里道路上玩耍時,被已經廢棄的電線桿拉線固定鐵鉤絆倒,導致其受傷,后被送往平度市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尺橈骨骨折。尚某某之傷后被青島青大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
尚某某認為,該電線桿所屬的平度供電公司、本村村委,均應對自己的受傷負責,并且該電線桿位于平度某服裝廠外,所以其也應該對自己的受傷負責。
事故發生后,尚某某之父多次與平度供電公司交涉賠償事宜,均未果。遂將上述三方訴訟至平度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自己各類損失共計63678.86元。
平度供電公司曾在庭審過程中辯稱,尚某某的受傷地點無法明確,應提供證據證明。即使受傷地點是在廢棄拉線底座處,因該廢棄拉線底座所有權及管理權均不屬于自己,所以尚某某受傷與自己無任何關系,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并且,尚某某系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受傷與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有直接關系,因此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全部責任。
尚某某居住地村委會、平度某服裝廠均認為該廢棄拉線底座不歸自己管理和使用,并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訟。
平度市人民法院在對此事進行審理后認為,尚某某受傷地點在平度供電公司管理范圍內。因此,平度供電公司作為管理者應對所轄范圍內的所有設施不定期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安全,對廢棄的供電線路設施應及時清除,確保不形成路障,不形成安全隱患。因平度供電公司疏于管理、維護、清障,應該對尚某某所受損害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同時,尚某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玩耍時絆倒受傷,其監護人有監護不利的過錯,應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及雙方過錯,法院認為平度供電公司應承擔70%賠償責任為宜,并采納該村村委及平度某服裝廠的答辯意見,認為此兩方不承擔責任。
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平度供電公司賠償尚某某各類損失共計62928.86元,并駁回尚某某對本村村委及平度某服裝廠的訴訟請求。信網全媒體記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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