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6月21日訊 2016年3月17日10時許,劉某某因意外導致右脛腓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當日12時到平度市人民醫院處住院治療,下午醫院對其進行固定術手術治療。至3月21日轉院時,劉某某右腿傷處出現腫大及壞死潰爛現象,無奈轉至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八十九醫院治療,實施右股骨踝上截肢術。劉某某認為醫院存在一定過錯,并將其起訴至平度人民法院。信網(0532-80889431)獲悉,法院審理后認為,醫院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賠償經濟損失280573.19元。
2016年3月17日10時許,劉某某因意外導致右腿骨折,被平度市人民醫院診斷為右脛腓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療4天,花費醫療費30465.97元。至2016年3月21日,劉某某右腿傷處出現腫脹及壞死現象,轉至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八十九醫院住院治療44天。第八十九醫院對劉某某實施了右股骨踝上截肢術,支出醫療費125105.11元。
2016年6月30日,山東省警官總醫院假肢科出具證明,證明劉某某需安裝假肢進行功能康復。劉某某認為,醫院的治療行為存在重大過錯,致使其右股骨踝上截肢,構成四級傷殘。為此,劉某某將平度市人民醫院起訴至平度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全部費用共計410787.79元。
被告平度市人民醫院辯稱,該院的診療行為符合診療規范,劉某某無證據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
庭審期間,劉某某申請以下司法鑒定:平度市人民醫院的治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若存在,該過錯行為與其身體的損害后果有無因果關系及參與度是多少。2016年9月12日,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平度市人民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存在因果關系,系次要因素。
平度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劉某某到被告平度市人民醫院就診,雙方醫患關系存在。經司法鑒定證明,平度市人民醫院對劉某某的損害后果明確,故對由此所產生的所有相關費用,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依據司法鑒定結論,平度人民法院酌定平度市人民醫院承擔30%的賠償責任,平度市人民醫院賠償劉某某經濟損失280573.19元。
信網全媒體記者 顧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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