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7月22日訊 近日,王同學在58同城網站上看到青島市盛豐物流有限公司的招聘啟事,就到公司應聘裝卸工,當時約定的工作時間是從早上8點半到下午5點半,月薪3500元到4000元。王同學介紹,上班之前老板要求自己簽了一個押金合同,交了400元押金,還立了一個“押金不退”的字據,而且上班后王同學又被要求交上了100元的貨物抵押補損費。
上班之后,他發現自己的實際工作與當初介紹的并不一樣,“晚上要加班到9點多,就連吃晚飯的時間都不允許出去買飯。”上班3天后,王同學向公司提出辭職,并要求退還押金,可負責主管并不同意。
對此,青島盛豐物流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女士先是聲稱沒有收取任何押金,之后突然改口稱對押金不知情,最后又變成了稱押金可以退,“讓他直接聯系我,我給他退押金,再把這三天的工資一塊支付了。”
青島市城陽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作人員介紹,工作之前就收取押金是不合法的,干不滿一個月不退押金也是不合法的。
工作人員介紹,因為王同學尚未畢業,學生沒有畢業正式參加工作之前跟任何單位都存在不了勞動關系,只是雇傭關系。“支付押金的時候,如果單位開收據,并且有單位的公章的話,可以通過勞動局維權。沒有收據只能走法院途徑。” 因為王同學提供了蓋有公章的押金合同,目前城陽區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已經立案調查,該問題正在調查當中。 信網全媒體見習記者 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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