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7月7日訊 2014年8月16日,青島公交集團駕駛員陳某駕駛大客車與行人范某發生交通事故,致其倒地受傷。范某認為青島公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青島公交集團)及肇事車輛投保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負有責任,并將此事訴訟至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信網(0532-80889431)獲悉,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公交集團賠償范某19.7萬余元,而人保財險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范某12萬元,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其8萬元。
行人出行被公交集團大客撞傷
2014年8月16日,青島公交集團駕駛員陳某駕駛大客沿青島瑞金路由東向西行駛,與行人范某發生接觸,致其左腿足皮膚脫套傷、足跟骨骨折、左左腰部擦傷,左小腿截肢。經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李滄大隊認定,駕駛員陳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范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范某認為公交集團在此事負有主要責任,應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等費用共計940070.54元,而肇事車輛投保的人保財險應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向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起訴。
對此,人保財險認為,雖然肇事車輛在人保財險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萬,但未投保不計免賠,根據約定,交通事故肇事車輛負全責,應扣除20%免賠額。另外,人保財險認為,對于范某提出的部分費用,如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不合理,不屬于理賠范圍,因此拒絕承擔。
人保財險主張間接費用不予承擔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公交集團和人保財險應當根據其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對范某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因肇事車輛在人保財險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依照法律規定,首先應當人保財險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按照責任比例由人保財險依照保險合同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8萬元內賠償,扣除不計免賠率20%,仍有不足的由公交集團雇傭的駕駛員承擔,但因駕駛員發生事故時系履行職務行為,故對人保財險賠償不足的部分應當由公交集團賠償。
而根據青島正源司法鑒定所的鑒定結果,范某構成的傷殘等級與本次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其參與度比例以60%90%為宜,即本次交通事故系造成范某傷殘等級的主要原因,一審法院綜合考慮該參與度比例酌定85%為宜。綜上判定范某主張的合理損失共計為397750.13元,其中人保財險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其中的12萬元,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其中的8萬元,剩余197750.13元由公交集團賠償。而因公交集團已先行支付范某的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95560.84元,因此費用相折抵,公交集團尚需賠償范某2189.29元。
終審維持原判
針對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范某表示不服。隨后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她認為其主張的更換假肢、殘疾輔助器具維修費及康復費用合計應為504810.75元,而一審判決認定主張的更換假肢以及尚未維修的價值費用損失數額無法確認,對其該兩項訴請不予處理,因此提起上訴。
中院審理認為,此案主要焦點問題是假肢殘疾輔助器維修費、康復費,誤工費。而范某所主張的費用標準系其自行擴大的損失,一審法院認定并無不妥,中院予以支持。而針對誤工費的問題,范某也無任何直接證據。據此,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并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信網全媒體記者 顧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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