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3月29日訊 3月27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以下簡稱青島保監局)在官網上公示了青島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險青島分公司)的一份處罰決定書,永安財險青島分公司給予投保人合同規定外的利益,按照相關規定對永安財險青島分公司作出10萬元罰款及兩名當事人各1萬元罰款的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書顯示:經查,永安財險青島分公司黃島營銷服務部與青島開發區市政工程公司協商達成車輛續保協議,以“包干價”投保,超出部分通過給予保費回扣的方式予以墊付。經測算,承諾給予墊付保費約20萬。上述業務在我局向永安財險青島分公司下發監管函后仍然通過分公司核保。時任永安財險青島分公司業務管理部經理張國平、永安財險青島分公司黃島營銷服務部經理韓大衛對該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青島保監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永安財險青島分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青島保監局決定對永安財險青島分公司罰款1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青島保監局決定對張國平警告并罰款1萬元,韓大衛警告并罰款1萬元。
[編輯: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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