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7月3日訊 2016年5月14日下午,侯某某在青島西海岸新區乘坐青島真情巴士集團有限公司的15路巴士前往青職學院,期間由于司機急剎車導致其摔倒受傷。經過治療后,產生醫療費用10666.33元。侯某某與青島真情巴士集團有限公司就賠償問題多次協商未果,因此將其訴訟至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信網(0532-80889431)獲悉,此事經黃島區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青島真情巴士集團有限公司賠償侯某某74720.33元。
2016年5月14日下午4點40分左右,侯某某乘坐青島真情巴士集團有限公司的15路巴士,準備到青職學院車站下車回家。車輛啟動后,行至某十字路口時,公交車突然急剎車,導致正欲上車輛后臺階的侯某某摔蹲在車廂內。
當車行駛至青職學院車站時,后面,侯某某左足疼痛不能下車,跟車到終點站后要求公交車司機拉著去醫院,但被司機告知稱不能做主,而是支付110元錢,讓侯某某自己就診。
2016年5月15日下午,侯某某前往住所附近的診所就診,但該診所因其腳已骨折需手術不接診。2016年5月16日,侯某某前往青島市黃島區中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左足距骨骨折、左足跟骨撕脫骨折,共住院10天,支出住院費和醫療費10666.33元。治療期間,青島真情巴士集團有限公司支付了1萬元費用。
青島青大司法鑒定所對侯某某的傷殘等級和后續治療費進行了鑒定,左足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因與青島真情巴士集團協商未果,侯某某將此事訴訟至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自己各類損失共計66420.43元。
青島真情巴士集團有限公司曾在庭審過程中辯稱,侯某某主張的誤工費、交通費過高,無證據支持。
黃島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因此,侯某某在乘坐青島真情巴士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的公交車時受傷,真情巴士集團依法應當賠償其受傷遭受的損失。
黃島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青島真情巴士集團有限公司賠償侯某某各類損失共計74720.33元,扣除青島真情巴士集團有限公司之前墊付的10000元,還應賠償侯某某64720.33元。信網全媒體記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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