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6月5日訊 2015年9月2日,市民刁先生因病到青島市胸科醫院住院治療,進行了胸腔閉式引流手術,并于9月7日進行手術調整,當日刁先生死亡,其家屬認為青島市胸科醫院后期手術未告知家屬手術風險,手術準備不足,遂將其起訴至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信網(0532-80889431)獲悉,患者的死亡系自身疾病與醫院醫療過錯共同作用的結果,青島胸科醫院被判賠28萬。
患者進行手術調整后死亡
2015年5月15日,刁先生因病到青島市胸科醫院處住院治療,2015年6月22日,恢復穩定出院回家。2015年9月2日,刁先生再次到該醫院進行治療,被初步診斷為繼發性肺結核雙上下復治、左側液氣胸、2型糖尿病、肝功能異常、電解質紊亂,于當天進行了胸腔閉式引流手術,并于9月7日進行手術調整,當日刁先生死亡。
發生此事后,刁先生的家屬認為,青島市胸科醫院后期手術未告知家屬手術風險,未在手術室內而在病房內進行手術,手術準備不足,搶救不及時,給家屬造成了精神痛苦,遂將其訴訟至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要求醫院賠償各類損失共計400473.48元。
經雙方協商一致,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對刁先生的死因進行了鑒定,并出具了鑒定意見書,認為青島市胸科醫院在對被鑒定人的醫療行為中存在醫療過錯,與被鑒定人的死亡結果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其因果關系程度,從法醫學立場分析為次要因果關系程度范圍。
醫院稱患者自身疾病是主要死因
青島市胸科醫院在庭審過程中辯稱,對于刁先生去世表示同情和遺憾。因為本案經過北京法源鑒定所進行過錯參與度鑒定,鑒定意見也是認為,患者自身疾病原因是其最終死亡的最主要的參與因素,希望法院做出公正的、合法的裁判。
法院判決賠償28萬余元
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鑒定意見的分析可以看出,患者的死亡是自身疾病與醫院醫療過錯共同作用的結果,但其自身疾病的發展、診療依從性差、出血搶救難度、預后不良等因素系導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內因。青島市胸科醫院的醫療行為的過錯程度系患者死亡的次要原因、系外因,醫院醫療過錯對患者造成損害的責任比例以30%為宜,依法判決青島市胸科醫院賠償刁先生家屬各項損失人民幣285272.45元,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信網全媒體記者 岳祥
[編輯:亞麥]
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