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7月21日訊 2015年8月28日,孔女士在青西新區珠江路的尚品居花費170多萬元,購買了一套60平米的網點房。并在交房后五年內由開發商青島嘉合福遠置業有限公司(下稱嘉合福遠置業)代她租賃。2015年12月份,簽訂購房合同和租賃合同之后,孔女士發現嘉合福遠置業私自改變了小區外圍網點房的樓層格局,開發商以將代租時間延長至8年為承諾,要求她簽訂第二份購房合同與租賃合同,現在開發商卻又不承認延長代租時間這回事。對此,青島嘉合福遠置業有限公司的營銷部趙經理告訴信網(0532-80889431),因為考慮到經濟效益的問題,所以公司決定將大面積商品房改造成小面積商品房。
第一份合同中的約定
網點房面積縮水位置變動
2015年8月28日,孔女士花170多萬,在青西新區珠江路尚品居小區購買一套60平米的商業網點房,“買時小區剛開始建,我感覺位置不錯,可以租出去,也可以自己做點小生意。”孔女士說。
購房時,開發商嘉合福遠置業告訴孔女士,小區建好后,預計很長一段時間這個地段才會發展起來,“建議我在購房5年內交由他們代租,每年租金按我當時所付全款的8%支付。”孔女士說,她覺得這個條件不錯,就一次性交付全款170多萬,與開發商青島嘉合福遠置業簽訂了第一份購房合同與租賃合同。
2015年12月份,長期在外做生意的孔女士回到青島,她發現房子位置還有面積都有了變動。“7號門牌的位置變到11號,面積還小了0.1平米。”孔女士說,不僅如此,原來的平面圖上,她的這套房子周圍都是雙層大面積的網點房。但現在也都改小了面積。“開發商告訴我,由于考慮到經濟效益問題,大型商品房可能不好賣,所以才將其改成小型商品房。”
孔女士認為她的利益受到了損害,“嘉合福遠置業負責營銷的趙經理說可以給一定的補償,將代租期延長8個月,租金還是所交房款的8%,但需要簽訂第二份購房合同還有租賃合同。”孔女士說,她覺得這個補償還可以,就同意面積縮小0.1平米,位置由7號變為11號,并先簽訂了第二份購房合同。
第二份合同約定
因效益問題改變布局?
可購房合同簽訂后,關于8個月的租賃合同,嘉合福遠置業卻遲遲沒有動靜,“我找到他們問什么時候簽租賃合同,他們告訴我,因為公司領導不同意這個補償辦法,不能給我延長代租時間。”孔女士認為,青島嘉合福遠置業有限公司違約,要求其給出合理的理由。
青島嘉合福遠置業有限公司負責銷售的趙經理告訴信網,因考慮到大型網點房可能不好賣,就將原規劃的大型網點房改為小戶型。“之前只是銷售的方案,并未提交公司和規劃部門,我們也不確定能否通過,所以未通知孔女士。”趙經理說,通過方案后,他并未告知孔女士,而是在改造完之后才通知。
至于為何沒按照約定與孔女士簽訂第二份租賃合同,趙經理稱是因為公司對賠償方案產生了異議。“我也認為樓層格局改動對孔女士的利益有損害,所以向公司建議能否將為她延長代租時間。但現在公司部分人持反對意見,認為既然第一份合同已經簽了,就不能改了。我們仍然在協商,最近會給孔女士答復。”
業主可主張8個月代租期
山東首辰律師事務所的吳芝容律師告訴信網,孔女士與青島嘉合福遠置業產生的糾紛,應該按照簽訂的購房合同中約定的來處理。
根據孔女士提供的第一份購房合同第9條:甲方不得擅自變更已經與乙方約定的小區平面布局,確需變更的應征得乙方書面同意;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變更小區的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如不能恢復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總房款的0.05%違約金。
“從第一份購房合同來看,開發商屬于違約,孔女士可以不簽署第二份購房合同,要求退房,或者根據第一份購房合同中的規定與開發商進行協商要求賠償。”吳律師說。
但是,現在孔女士已經與開發商簽署了第二份購房合同,所以應該按照當前購房合同中的約定來。由于簽訂第二份購房合同后,開發商沒有再發生違約行為,所以無法要求其他賠償,但對8個月的代租期,則可以舉證向開發商主張。 信媒體記者 杜杲燃 見習記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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