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市民政局下發文件:市民收養棄嬰須具備六項條件
12月26日,半島記者從市民政局獲悉,針對棄嬰收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救助機構兒童社會工作、街頭救助以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等工作,青島市近日印發一系列文件,從服務范圍、內容及流程等方面做了詳細規定。其中,《青島市棄嬰收養管理辦法》規定,患不孕癥的收養人,需經市人民醫院、市婦兒醫院、市計劃生育服務中心其中兩家醫院檢查證明患不孕癥,治療無效后到區計劃生育局領取申請表。
國內收養人應具備6大條件
《青島市棄嬰收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棄嬰收養人資格、棄嬰收養程序、收養機關職責、服務保障、聯動機制等。辦法所稱棄嬰是指公民或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現或撿拾的被遺棄的嬰兒。
辦法規定了收養人條件,其中國內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六項條件(詳見圖)。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不得擅自將棄嬰自行收養
在收養程序上,任何單位或公民個人發現和撿拾到棄嬰后,應第一時間向所轄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報告,及時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撿拾人或其他任何單位、個人均不得擅自將棄嬰自行收養或者送給他人收養。
收養人收養棄嬰的,應當到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并遞交相關材料。一方不能親自到場的,要出具經公證的委托收養書。
市、區(市)民政部門是棄嬰收養登記管理的主管部門。各區(市)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棄嬰收養政策法規的宣傳,協調、協助棄嬰的臨時安置、照顧,依法調查、審核棄嬰收養登記等相關工作。青島市兒童福利院(以下簡稱市兒童福利院)負責棄嬰的接受、監護、撫養和依法送養。市南區民政局依法負責市兒童福利院送養棄嬰的收養登記工作。
兒童福利院是棄嬰合法監護人和送養人,應當依法接受本市行政區域內撿拾的棄嬰,認真審核棄嬰入院的相關材料;建立健全棄嬰入院檔案,對其他單位和個人直接送入院的棄嬰,應當積極協助撿拾人辦理撿拾報案手續,確定棄嬰身份;嚴格依法履行監護職責,認真做好棄嬰的送養工作,送養應當按規定堅持先國內后涉外的原則;做好為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保密的工作;市兒童福利院是非營利性公益事業單位,為外國收養人提供收養服務,可以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的收取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街頭突發急病及時送醫救治
《青島市街頭救助服務規范》規定了青島市街頭救助服務的原則、條件、內容、機制及保障措施。該規范要求,做好查詢、安撫、勸導等工作,勸導、引導街頭流浪乞討人員進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和飲用水;對于因年老、年幼、殘疾等原因無法提供個人情況的受助人員,開展直接救助。對在街頭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系;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救助對象不愿進站接受救助的,應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臨時住處;對于僅需提供日間飲食、通訊服務的人員,填寫《建議服務情況登記表》后,提供簡易服務。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經費,包括機構經費和專項救助經費,機構經費主要用于救助管理站開展日常工作以及大型設備購置、基礎設施建設和維修改造等支出;專項救助經費主要用于救助管理站為救助對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站內突發疾病救治費和幫助其返家等必需的支出。救助跨市受助人員的費用,由市財政承擔。
《青島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規范》則規定了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對受助人員予以生活幫助和精神關懷,通過專業化的救助服務,幫助受助人員保持樂觀向上的生活信念。其中提到,向受助人員提供最基本的住宿條件,根據受助人員的性別、年齡、身心狀況分區提供住宿。受助人員伙食費標準參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對于帶有不滿6周歲幼兒一同接受救助的人員,為其照顧幼兒提供便利。
規范救助流浪未成年人
市民政局還針對流浪未成年人下發《青島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管理工作規范》,救助管理機構實施救助的對象為18周歲以下,脫離監護人有效監護,在街頭依靠乞討、撿拾等方式維持生活的未成年人。
對于來站求助的兒童,仔細查看其身體狀況,為其建立《兒童基本情況檔案》和《兒童救助保護情況檔案》。對于符合救助條件的流浪未成年人危急重癥病人、精神病人,開具介紹信直接送定點醫院治療。堅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則,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被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乞討的殘疾人、未成年人的調查、取證和解救工作。對于公安機關解救、護送來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機構做好嬰幼兒臨時代養工作。對于受助未成年人,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做好血樣采集檢驗對比工作,并將有關數據錄入全國打拐DNA數據庫。
受助流浪未成年人入站后,工作人員首先應為其安排食宿,安排新入站的受助兒童進入觀察區接受觀察,幫助消除緊張情緒,了解其家庭情況、流浪經歷,確定救助、保護、教育工作方案,觀察區停留時間不超過36小時。定期組織受助兒童體檢,為他們建立健康檔案,為站內突發疾病的受助兒童進行治療,傳染病人、疑似傳染病人、精神病人及其他重癥病人送定點醫院救治,采取隔離或者其他相應措施,對于被隔離兒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自我傷害。為殘疾兒童提供康復服務和生活技能訓練,對存在心理和行為偏差的受助兒童送醫院進行治療。對于無法查明家庭情況的受助兒童,根據他們的知識結構特點、年齡、身體和智力發展水平、符合接受正規教育的,與有關部門協商,送附近學校讀書。對接受非正規教育的兒童,合理設置教育科目,制定教學計劃,開展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識教育、法制教育、自我保護教育、生理衛生和心理健康教育,定期總結評估教育成效。對無法查明家庭情況且不適宜接受正規教育的年齡偏大的受助兒童,根據其身體狀況和自主意愿,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為年滿16周歲、具備就業能力的受助兒童提供就業信息,幫助他們自食其力。
半島全媒體記者 劉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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