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工商局、市消保委聯合維權律師團聯合點評房產交易領域、教育培訓領域、網絡購物領域、預付消費領域、手機售后領域、汽車銷售領域、殯葬管理領域、市政供熱領域等行業內的十大霸王條款,讓消費者明白這些霸王條款其實也是無效條款,可以向工商部門投訴。□青島晚報/掌上青島/青網 記者 李德銀
延期交房違約金為零
條款原文:購房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房款的,按照應付款數額的3%/日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所購房產的,按照合同額的0%/日承擔違約責任。 (房產交易)
工商局點評:《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開發商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所購房產,屬于違反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不能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的違約責任。其行為屬于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的典型“霸王條款”。
消防驗收不合格免責
條款原文:如建設項目未能如期通過消防或建委等部門竣工驗收,致使項目不能如期交付使用的,屬于不可抗力因素,開發商對此免責。 (房產交易)
消保委點評:在合同雙方平等協商后,合同條款可以對“不可抗力”情況進行具體約定,以利于合同的履行。該條款將未能如期通過竣工驗收作為不可抗力,不但過于寬泛、籠統,而且違背了《合同法》設立“不可抗力”制度的本意。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這顯然是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格式條款,依法應當無效。 (消保委律師團:山東漢通律師事務所 張超)
解除合同不退培訓費
條款原文:甲方(消費者)付款后,因自身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合同,所付款項概不退還。 (教育培訓)
工商局點評:按照《合同法》規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對于違約金的數額,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也進行了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一般不得超過造成損失的30%。經營者單方面規定不退還消費者預付款項,極易造成“天價”違約金。其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規定,屬于利用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行為。
促銷商品不能退換貨
條款原文:本商品屬于年底促銷產品,非因產品質量問題不提供退換貨服務。 (網絡購物)
消保委點評:網絡銷售商品的商家,以“促銷”為理由聲稱非因產品質量問題不提供退換貨服務的條款,屬于限制消費者權利、免除經營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規定,其內容無效。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是消費者的基本權益,故意拒絕或拖延退貨的商家還將面臨最高50萬元的處罰。 (消保委律師團: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 王雋)
網站不擔保商品服務
條款原文:除另有明確的書面說明,本網站不對包含在本網站上的信息、內容、材料、產品(包括軟件)或服務作任何形式的、明示或默示的擔保。 (網絡購物)
消保委點評:在網絡交易平臺上發布的經營信息及其內容,可視為廣告經營者或發布者為商家發布的廣告。如果網站未履行依法查驗義務,則應認定其對虛假商品信息的發布存在過錯,依法應對消費者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如果網站不能提供廣告主(商家)的真實名稱、地址,則網站應當向消費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消保委律師團:山東清泰律師事務所 于偉)
預付卡售出后不退還
條款原文:本卡僅限指定車輛使用,且一經售出概不退還。 (預付消費)。
消保委點評:對于預付式消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消費者辦理預付卡后,如有經營者違約或消費者遇到不可抗力等情況,經營者應當依法為消費者辦理退款。利用格式條款對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和退貨權進行的諸多限制,屬于免除其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無效條款。 (消保委律師團:山東清泰律師事務所 于偉)
手機沒發票不予保修
條款原文:手機在保修期內憑售貨發票、產品保修卡享受保修服務。如不能提供發票或保修卡的,一律不予保修。 (手機售后)
工商局點評:《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9條“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后的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定負責免費修理”。據此,發票或保修卡并非保修的必要條件。
須在4S店買交強險
條款原文:凡在本店購買的車輛應當同時在本店購買“交強險”。(汽車銷售)
消保委點評:這是一種典型的強制搭售行為。購車與買保險是兩種合同行為,汽車經銷商將其捆綁在一起,屬于在交易過程中設置不合理附加條件,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的規定。汽車經銷商只提供特定的保險公司供消費者選擇,且折扣很低。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屬于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規定,依法應當無效。
(消保委律師團:山東海達律師事務所 聞志永)
客戶不得自行維修陵園
條款原文:陵園所有建設由公司統一安排施工,客戶不得自帶碑材,不得自行建造改造安裝其他設施用品。墓碑質保期兩年,質保期外由客戶承擔費用,陵園安排更換或修復。 (殯葬管理)
工商局點評:根據《合同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消費者擁有自主選擇產品或服務的權利。陵園的管理規定,利用自身的壟斷或支配地位、以格式條款的方式,變相的要求消費者必須購買由陵園提供的墓碑,屬于強制交易行為。
交供暖費后不能申請取消
條款原文:業主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取消供暖的申請,繳納供暖費之后,一律不得再申請取消供暖。 (市政供熱)
消保委點評:從正常的消費行為來說,法律已經明確規定: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是消費者的法定權利,消費者可以據理力爭。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有法定解除、約定解除和協商解除三種途徑。即便合同不存在約定解除和協商解除,消費者如果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該格式條款排除了消費者的法定權利,依法應當屬于無效條款。當然,消費者需要對符合法定解除承擔舉證責任。 (消保委律師團:山東華政律師事務所 李嘉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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