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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不公平條款點評:促銷產品不提供退換貨

2015-03-12 16:59:17
來源:信網
責任編輯:亞麥

購房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房款的咋辦?開發商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所購房產的又該怎么辦?商品屬于年底促銷產品,非因產品質量問題能不能提供退換貨服務呢?針對這些經常出現的問題,青島市工商局、青島市消保委點評了2014年度出現的十大不公平格式條款,涉及的問題包括房產交易領域、教育培訓領域、網絡購物領域、預付消費領域、手機售后領域、汽車銷售領域、殯葬管理領域、市政供熱領域。

1.購房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房款的,按照應付款數額的3%/日承擔違約責任; 開發商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所購房產的,按照合同額的0%/日承擔違約責任。(房產交易)

工商局點評:《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開發商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所購房產,屬于違反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不能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的違約責任。其行為屬于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的典型“霸王條款”。

消保委點評:合同中權利義務的設定應當遵循公平、對等原則。購房者的主要義務是向開發商支付房款;開發商的主要義務是向購房者交付房產。因此,在合同約定針對主要義務的違約責任時,不能僅僅約定購房者一方的違約責任,而免除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依據《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述條款的約定顯然違背了公平原則,屬于免除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依法應當無效。(消保委律師團:山東漢通律師事務所 張超)

2.如建設項目未能如期通過消防或建委等部門竣工驗收,致使項目不能如期交付使用的,屬于不可抗力因素,開發商對此免責。(房產交易)

工商局點評:《合同法》第117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消防及建委驗收的依據和要求是明確的,屬于可控制、可預見、可克服的情況,不屬于法定不可抗力,開發商應對因此造成的遲延交付行為承擔違約責任。利用房屋銷售合同格式條款將上述情況單方規定為免責事項,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屬于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己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的違法行為。

消保委點評:在合同雙方平等協商后,合同條款可以對“不可抗力”情況進行具體約定,以利于合同的履行。該條款將未能如期通過竣工驗收作為不可抗力,不但過于寬泛、籠統,而且違背了《合同法》設立“不可抗力”制度的本意。將包括客觀因素、主觀因素、開發商因素、施工方因素等在內的情況全部涵蓋在內,而未能區別情況、區分責任,將未能如期交房的責任全部轉嫁給購房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這顯然是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格式條款,依法應當無效。(消保委律師團:山東漢通律師事務所 張超)

3.甲方(消費者)付款后,因自身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合同,所付款項概不退還。(教育培訓)

工商局點評:按照《合同法》規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對于違約金的數額,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也進行了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一般不得超過造成損失的30%。經營者單方面規定不退還消費者預付款項,極易造成“天價”違約金。其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規定,屬于利用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行為。

消保委點評:合同一經簽訂,雙方都有依約履行的義務,消費者因自身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營者可以請求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經營者可以依照約定的師資安排、場地租賃、教具配備、教學用品購置等情況來確定損失?!逗贤ń忉?二)》規定了違約金一般不超過損失的30%,因此,超出的部分教育培訓機構應予退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經營者在本條款中規定“所付款項概不退還”因系加重消費者責任,依法應屬無效。在此,我們也建議消費者結合自身情況,理性、慎重簽訂合同,如有糾紛,依法維護權益。(消保委律師團: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 王雋)

4.本商品屬于年底促銷產品,非因產品質量問題不提供退換貨服務。(網絡購物)

工商局點評: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關于網絡購物,“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16條也做了同樣的規定。網絡購物的經銷者不得以促銷、清倉、甩賣、特賣、團購等為理由,免除自身應負的“七天無理由退貨”義務。網絡商品經營者通過這種“產品說明”的方式單方免除自身法定義務,屬于典型“霸王條款”。

消保委點評:網絡銷售商品的商家,以“促銷”為理由聲稱非因產品質量問題不提供退換貨服務的條款,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屬于限制消費者權利、免除經營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規定,其內容無效?!肚趾οM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將在今年3月15日正式實施,該辦法第9條和第14條明確規定,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是消費者的基本權益,故意拒絕或拖延退貨的商家還將面臨最高50萬元的處罰。消費者網購后可把與商家的聊天記錄通過截圖等方式保留下來,一旦遭遇非法拒退的情況,就可以通過掌握的“證據”維權。(消保委律師團: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 王雋)

5. 除另有明確的書面說明,本網站不對包含在本網站上的信息、內容、材料、產品(包括軟件)或服務作任何形式的、明示或默示的擔保。(網絡購物)

工商局點評: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23條“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也明確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根據上述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有義務對銷售者或服務者的基本信息進行審核、登記、公開,不能提供真實有效信息的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該網站在會員注冊協議中的單方面規定,違反了上述規定,屬于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的不公平條款。

消保委點評:在網絡交易平臺上發布的經營信息及其內容,可視為廣告經營者或發布者為商家發布的廣告。我國《廣告法》第27條和第38條規定,如果網站未履行依法查驗義務,則應認定其對虛假商品信息的發布存在過錯,依法應對消費者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只要在線交易網站不能證明其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其發布的商品信息內容虛假,即應被認定為明知或應知廣告內容虛假仍予制作或發布,依法應與商家共同向消費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網站不能提供廣告主(商家)的真實名稱、地址,則網站應當向消費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消保委律師團:山東清泰律師事務所 于偉)

6. 本卡僅限指定車輛使用,且一經售出概不退還。(預付消費)。

工商局點評: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條還列舉了依法單方解除合同的五種法定情形。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車輛毀損,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消費者可以主張解除合同或者通過協商變更合同內容等方式繼續履行合同。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合同解除權,屬于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

消保委點評:對于預付式消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3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消費者辦理預付卡后,如有經營者違約或消費者遇到不可抗力等情況,經營者應當依法為消費者辦理退款。利用格式條款對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和退貨權進行的諸多限制,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公平交易等基本權利,屬于免除其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無效條款。(消保委律師團:山東清泰律師事務所 于偉)

7.手機在保修期內憑售貨發票、產品保修卡享受保修服務。如不能提供發票或保修卡的,一律不予保修。(手機售后)

工商局點評: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工商總局、信息產業部《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9條第2款“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但能夠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證明該移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規定承擔免費修理、更換責任”;該規定第9條第3款還明確了“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后的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定負責免費修理”。據此,發票或保修卡并非保修的必要條件。該條款以格式條款的方式排除了消費者享受“三包”服務的權利,屬于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霸王條款”。

消保委點評:為消費者提供保修服務是《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三包”法定義務。從法律意義上講,發票或者是保修卡并不是手機享受保修服務的前提或者條件,而應該是一種證據,用以證明手機是否是該品牌的正品手機、手機是否還在三包有效期內。即便該兩份證據丟失,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手機是正品且依然處于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就應當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三包待遇,商家的該規定單方免除自身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應屬無效。(消保委律師團:山東海達律師事務所 聞志永)

8. 凡在本店購買的車輛應當同時在本店購買“交強險”。(汽車銷售)

工商局點評:《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規定“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消法》第26條第2款在2014年修訂時還特別明確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消費者對于車輛保險的購買具有自主選擇權,經營者通過單方面規定,強制消費者必須在其經營場所購買保險,屬于典型的強制交易行為。

消保委點評:這是一種典型的強制搭售行為。購車與買保險是兩種合同行為,汽車經銷商將其捆綁在一起,屬于在交易過程中設置不合理附加條件,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的規定。汽車經銷商只提供特定的保險公司供消費者選擇,且折扣很低,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和第10條,這種行為也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屬于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規定,依法應當無效。(消保委律師團:山東海達律師事務所 聞志永)

9. 陵園所有建設由公司統一安排施工,客戶不得自帶碑材,不得自行建造改造安裝其他設施用品。墓碑質保期兩年,質保期外由客戶承擔費用,陵園安排更換或修復。(殯葬管理)

工商局點評:根據《合同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消費者擁有自主選擇產品或服務的權利。陵園的管理規定,利用自身的壟斷或支配地位、以格式條款的方式,變相的要求消費者必須購買由陵園提供的墓碑,屬于強制交易行為。

消保委點評:陵園作為較為特殊的場所,客觀上需要一定程度的管理,以達到應有的視覺和感覺效果,符合社會公序良俗要求。但是,這種管理應有一定的限度,不應以排除消費者選擇權等法定權利為代價。該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法定權利,依法應當屬于無效條款。當然,消費者在行使選擇權時,也需要注意遵守陵園的合理管理規定,比如在使用自身購買的墓碑等材料時,根據墓地的面積、位置等不要影響周邊其他墓地使用者。(消保委律師團:山東華政律師事務所 李嘉奎)

10.業主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取消供暖的申請,繳納供暖費之后,一律不得再申請取消供暖。(市政供熱)

工商局點評: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消費者擁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市政公用企業利用其壟斷地位,采取絕對化的方式單方面限制排除消費者解除合同的權利,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屬于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的行為。

消保委點評:客觀上未改造的老式管道無法中途單獨停暖的情況之外,其他供暖多年以來消費者對按照全季繳費中途停供不能解約習以為常,但是從正常的消費行為來說,法律已經明確規定: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是消費者的法定權利,消費者可以據理力爭。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有法定解除、約定解除和協商解除三種途徑。即便合同不存在約定解除和協商解除,消費者如果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該格式條款排除了消費者的法定權利,依法應當屬于無效條款。當然,消費者需要對符合法定解除承擔舉證責任。(消保委律師團:山東華政律師事務所 李嘉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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