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填報志愿
1.2015年我省在文科類、理科類的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院校實行平行志愿。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的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均設置第一、第二兩個院校志愿組。第一院校組志愿設A、B、C、D、E五個順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設六個專業志愿和一個專業服從選項。第二院校組志愿設A、B、C三個順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設六個專業志愿和一個專業服從選項。平行志愿高校的志愿填報、投檔方式參照《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檔及錄取實施辦法》要求執行。
2.參加提前批錄取的本、專科院校(含文科、理科)、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衛生人才的各層次招生院校及第三批專科院校(含A類、B類)、“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暫不實行平行志愿。
3.音樂類、美術類、體育類院校(專業)錄取暫不實行平行志愿,仍實行傳統志愿模式錄取。錄取批次與本批次(本校)文科類、理科類專業同批次進行。音樂類、美術類考生報考同一批次院校時,可單獨選擇填報藝術院校(專業)志愿或普通文、理類院校(專業)志愿,不能在同一批次內既報藝術類院校(專業)志愿又報文、理類院校(專業)志愿。其中,報考第一批藝術類院校志愿的考生不得兼報提前批本科文理類院校(專業)志愿。藝術類考生在同一批次同一所院校不得同時兼報音樂類和美術類校考專業,只能單獨填報音樂類或美術類校考的專業志愿。填報藝術類省級統考本科專業以及填報在省級統考合格基礎上組織校考的本科專業,考生省級統考術科成績必須達到相應類別的術科資格線。體育類考生報考同一批次院校時,可單獨選擇填報體育類院校(專業)志愿或普通理科類院校(專業)志愿,不能在同一批次內既報體育類院校(專業)志愿又報理科類院校(專業)志愿。
4.符合《廣東省民族宗教委 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收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粵民宗發〔2015〕10號)有關規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報考只招收少數民族考生的本科專業時,必須在本科相應批次的“少數民族”欄目中填報有關院校及專業。報考招收少數民族本科預科班的院校時,必須在“各類預科班”欄目中,根據本人的成績與公布的各批次本科院校預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填報相關的院校及預科專業。考生在各批次本科院校預科班中只能選擇一個批次一所院校。
5. “各類預科班”欄目中可填報少數民族預科班、“三僑一臺”預科班、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符合多項資格的考生只能填報其中一類一所院校。
6.退役士兵、內地西藏新疆中職班考生在志愿表的“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相關欄中填報志愿。
7.考生填報志愿采取網上填報的方式。考生應在認真閱讀有關高等學校招生章程和我省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后,按照規定和要求選擇報考學校及專業。考生所填志愿信息網上確認后,應到當地招生考試機構打印志愿表,考生當場簽字。考生本人對不按時簽字和由他人代為簽字所產生的后果負責。志愿信息一經網上確認,任何人不得更改。
8.考生填報志愿時,須根據本人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情況,按規定填報相應層次高等學校。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未能達到相應層次高等學校錄取要求的,其填報的對應學校志愿無效。
報考第一批文科類、理科類本科院校時,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成績均須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第二批文科類、理科類本科院校(含A類、B類),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C級及其以上;報考第三批文科類、理科類專科院校(含A類、B類),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須有一門學科成績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報考普通高校音樂類、美術類考生,參加文科類文化課考試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須為物理、化學、生物三門學科,且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參加理科類文化課考試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須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門學科,且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報考普通高校體育類考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門學科,且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9.“地方專項計劃”實行單設批次、單獨志愿、單獨劃線的錄取辦法。扶貧開發重點縣的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辦公室、中學要積極做好宣傳、解釋、發動工作,動員符合條件的考生積極填報,要嚴格做好資格審核工作,嚴防造假、杜絕造假。相關高校要認真做好計劃的編制和錄取工作,確保完成專項計劃招生任務。
10.“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衛生人才計劃”實行單獨志愿、單獨劃線,在定點院校所在批次錄取結束后按專業志愿投檔的錄取辦法。有志從事農村基層醫療衛生工作且高考成績分別達到省招委會劃定的本、專科定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可在相應批次的“農村衛生定向”欄目中填報相應院校志愿。被錄取考生須按《關于印發廣東省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衛生人才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衛〔2014〕21號)要求,與相關市(縣、區)簽訂培養協議。
11.退役士兵、內地西藏新疆中職班參加“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單列招生計劃、單獨志愿、單獨劃線,統一錄取。
12.報考普通高校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考生,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要求為: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三門學科學業水平考試,且至少兩門學科成績均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政治、歷史、地理三門學科學業水平考試,且至少兩門學科成績均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高職自主招生的考生,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最低要求為:報考文理科專業必須參加相應三門學科學業水平考試,至少須有一門學科成績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藝術、體育類專業必須參加相應三門學科學業水平考試,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13.當批次高等學校錄取后,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錄取情況公布招生計劃缺額較大的高等學校(專業)的計劃缺額情況及補填志愿要求,讓未被錄取的考生補填志愿,組織相關高等學校進行征集志愿錄取。
14.高等學校嚴格按照考生志愿進行錄取,保障考生合法權益。凡是志愿填報不合理的考生,應承擔落選的責任;凡按志愿被錄取的考生,不得更改錄取的高等學校;凡錄取后不報到的考生,視為放棄當年錄取資格。
15.符合相關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綜合評價錄取試點以及高校專項計劃錄取資格的考生,應在志愿表的“自主招生”的相關欄目中填報一所相應高校志愿。沒在該欄目中填報對應高校志愿的考生,不能按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綜合評價錄取試點以及高校專項計劃等招生類型錄取。
16.報考需政審面試體檢的提前批志愿(含軍隊、武警、公安、司法、國防生)的考生,具體填報志愿辦法另文通知。
七、錄 取
1.廣東省招生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全國各類高等學校在廣東省招生的錄取工作。
2.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管理體制,即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符合同批錄取資格、高考[微博]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省招生辦公室按投檔原則,以一定比例提供考生電子檔案給高等學校,由高等學校決定考生錄取與否及所錄取的專業,高等學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進行解釋以及處理其他遺留問題。省招生辦公室對高等學校執行國家和省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完成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高等學校提交的錄取和退檔名單進行核準備案,對高等學校不合理錄取或退檔提出復議。高等學校必須認真對待省招生辦公室提出的復議,對不合理落選的考生,高等學校應予糾正,如不糾正,考生提出質疑或上訴,高等學校必須進行解釋和妥善處理。對群眾來信來訪,高等學校應認真、及時接待處理。
3.錄取期間,省招生辦公室設立錄取監察組。錄取監察組要加強對錄取工作的監察,加強反腐防腐教育,加強錄取紀律的監督,維護錄取期間的正常秩序,保證錄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4.高等學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高等學校須采取積極措施,加強計算機設備、校園網絡及通訊線路建設,保障網絡暢通,做好計算機與網絡防病毒工作,確保招生錄取系統安全可靠運行。各高等學校需指定一位熟悉招生業務工作的同志,負責本校與省招生辦公室的聯絡工作,錄取期間須保證通訊暢通。
5.高等學校分六批次進行錄取,包括提前批、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A類、第二批本科B類、第三批專科A類、第三批專科B類。美術類、音樂類、體育類院校(專業)的錄取與文科類、理工類院校(專業)錄取同批次進行。具體批次如下:
(1)提前批:需軍檢、面試、政審的本、專科院校的軍事、公安、國防生、司法類普通專業及對身體有特殊要求的飛行技術專業,華南師范大學的師范專業、華南農業大學的農林畜醫專業,以及其他經批準同意在提前批錄取的院校(專業)。其中提前一本和提前二本院校(專業)在文科類、理科類一本之前錄取;提前批專科層次的院校(專業)在第二批本科B類錄取結束、第三批專科A類錄取開始前錄取。
(2)自主招生(含高校專項計劃、綜合評價錄取試點)的院校在提前第二批之后投檔。高水平運動隊(統考)及高水平藝術團的錄取與院校文科類、理科類所在批次同期進行。
(3)“地方專項計劃”在第一批本科錄取開始前進行,考生電子檔案投放與“自主招生等”同步進行,考生不得同時兼報“地方專項計劃”和“自主招生等”。
(4)第一批本科:“211工程”院校和其他國家重點本科院校,以及經我省批準參加第一批錄取的院校(或專業)。
(5)第二批本科A類:一般本科院校以及經批準的其他院校。
(6)第二批本科B類:獨立學院、民辦本科院校。
(7)第三批專科A類: 中央部屬、省屬本科高校專科專業、廣東所轄市屬本科高校面向全省招生的專科專業、省屬專科院校(含外省國家示范性高職院校或國家骨干高職院校)、廣東所轄市屬高職院校的師范類專科專業,及面向全省招生的市屬高職院校(經學校申請,省招生辦公室同意)。
(8)第三批專科B類:獨立學院專科專業、廣東所轄市屬專科高校(含市屬本、專科院校面向本市招生的專科專業)、省外高職院校、省內外民辦高職院校。
(9)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衛生人才計劃按基層需求分縣(區)設置院校專業計劃,在定點院校所在招生批次錄取結束后按專業志愿優先的投檔辦法進行投檔,按專業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逐一檢索,一次性投檔。對有缺額的院校專業,從有專業服從的考生中調劑錄取。
只招收少數民族考生的本科專業、少數民族本科預科班,以及“三僑一臺”預科班、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等,均在院校本科相應批次平行志愿投檔結束后進行投檔。
(10)高等職業院校招收“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生(含退役士兵考生)的錄取工作在第三批A類專科院校錄取前進行,其中退役士兵、內地西藏新疆中職班報考高職院校實行單獨投檔,擇優錄取。
6.錄取分數線的確定:
(1)在各層次、各類別高等學校錄取資格范圍內,省招生委員會依據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專業招生計劃和考生成績情況,分別以文化課統考總分按一定比例劃定文科類、理科類專業各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以文化課統考總分和術科分數,按一定比例劃定體育類專業各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以藝術類考生文化課統考總分和術科分數,按一定比例劃定音樂類、美術類專業各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2)高等學校可根據辦學水平、專業培養目標要求以及生源情況,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國家和省規定的錄取資格必要條件范圍內,可自主制定本校具體的錄取規則,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3)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運動隊考生的錄取分數線:對體育專項測試合格的執行本科第二批次A類錄取控制分數線;對體育專項測試特別優秀的,錄取分數線不低于本科第二批次A類錄取控制分數線的65%。
(4)普通高校少數民族班、預科班以及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單獨劃線。
7.實行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檔原則、比例及順序按照《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檔及錄取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實行平行志愿的學校,須根據省招生辦公室預投檔的生源情況,按規定向省招生辦公室反饋是否增加招生計劃及調整投檔比例。未按時反饋投檔比例的,省招生辦公室按招生計劃數1:1比例投檔。
8.填報平行志愿的考生,按投檔原則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組投檔,或投檔第一院校志愿組相應院校而被退檔的,不再投檔第一院校志愿組其他院校志愿,但可參加相應批次第二院校志愿組的排序投檔。未能在第二院校志愿組投檔,或投檔第二院校志愿組相應院校而被退檔的,不再投檔第二院校志愿組其他院校志愿,但可參加征集志愿錄取,或參加下一批次排序投檔。
9.非平行志愿批次的投檔原則、比例及順序:
(1)總投檔原則:省招生辦公室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按考生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省招生辦公室根據各院校的招生計劃總量適當控制各院校投檔比例。
(2)文科類、理科類專業的投檔原則及比例:省招生辦公室根據文科類、理科類招生計劃,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按總分從高分到低分,以1:1至1:1.2的比例投檔,由高等學校擇優錄取。
(3)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統考專業的投檔原則及比例: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招生計劃,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以一定比例按文化分總分或術科分從高分到低分投檔。術科統考的院校和專業,省招生辦公室在文化總分和術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根據考生志愿,首先在文化總分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按考生術科分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投計劃數的60%的考生檔案;其次,在術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按文化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投計劃數的40%的考生檔案,由院校擇優錄取。投檔比例為1:1至1:1.2,院校招生計劃按考生第一志愿已投滿的,不再投后續志愿。
(4)文科類、理科類專業投檔順序:第一次投檔,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投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次投檔錄取結束后,根據院校剩余招生計劃情況,按補投第一志愿,及第二志愿、第三志愿順序進行第二次投檔,按1:1比例一次性提供考生檔案給高校擇優錄取。第二次投檔錄取結束后,對第三批專科B類未完成招生計劃院校適當調整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按志愿順序一次性進行補檔,補檔后再根據調整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錄取情況,安排征集志愿;其余批次各類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不調整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補檔,先向社會公布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安排征集志愿。
(5)藝術類院校(專業)投檔順序:第一批本科藝術院校及專業按先投統考+校考,再投校考,最后投統考的順序投檔;第二批本科A類藝術院校(專業)按先投統考,再投統考+校考,最后投校考的順序投檔;第二批本科B類及第三批專科(A類、B類)藝術院校(專業)按先投統考,再投校考的順序投檔。
教育部批準自行劃定分數線的藝術類獨立設置院校或專業(含音樂、美術),按院校確定的分數線由省招生辦公室投檔。
在廣東省藝術省級統考合格基礎上進行校考的院校(即省級術科統考涉及的專業),錄取時文化分按教育部規定執行,術科分在廣東省術科統考合格的基礎上,認可院校術科校考的合格成績,廣東省招生辦公室將文化分上線,省級術科統考合格且校考合格的考生按志愿順序分別一次性投檔給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根據本校招生章程公布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藝術類術科校考院校(即省級術科統考未涉及的專業,教育部批準自行劃線的院校除外),錄取時文化分按教育部規定執行,術科分由招生院校自行確定。廣東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院校提供的校考合格名單及文化分上線情況,按考生志愿順序將雙上線考生分別一次性投檔,由招生院校根據本校招生章程公布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6)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即“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的高校投檔原則: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根據總分從高分到低分先投第一志愿的考生檔案,由各高校確定錄退后,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再投第二志愿、第三志愿的考生檔案,按1:1比例一次性提供考生檔案給高校擇優錄取。
10.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達不到相應批次高校錄取要求的考生,不予投檔。普通高等學校不得錄取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不符合錄取要求的考生。
11.錄取原則:
(1)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應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擇、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錄取試點、擇優錄取的原則。各高校要切實做好高分考生的錄取工作,對高分考生的退檔,要慎重處理。
(2)高等學校根據公布的招生章程的錄取原則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等級要求及綜合素質評價情況,對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考生電子檔案進行擇優錄取。高等學校錄取時,需認真參閱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內容,并將綜合素質評價作為高校錄取或退檔依據之一。在道德修養、文化素養、綜合實踐、藝術素質等領域中有特殊專長或特別優秀的考生,高等學校經核準后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及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
(3)高等學校錄取要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要求和我省志愿設置情況并結合本校實際,制定科學合理的錄取辦法,正確處理好考生成績與志愿的關系。當同批分數線上第一志愿(組)的考生檔案不足時,不得拒絕錄取非第一志愿(組)的考生。
(4)高等學校必須按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調檔、閱檔、退檔、審核等環節工作,保證考生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超過時間或不按規定進行錄取的,省招生辦公室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擬錄狀態,從低分到高分順序收回超比例投檔考生檔案。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等學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5)報考高職院校自主招生并被錄取的考生,可同時參加高考[微博]的本科院校錄取。按本科院校志愿被錄取后,原高職院校自主招生錄取結果無效。
(6)各高等學校必須在投檔比例數內完成招生任務。如因生源原因,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第三批B類院校在調整分數線上)未能完成招生計劃,或由于專業生源不平衡,又無法專業調劑造成缺額的,由省招生辦公室公布填報征集志愿的資格線,面向未被錄取的當批次資格線上考生征集志愿,進行二次錄取。已被高校錄取的考生,不再進行征集志愿。在征集志愿資格線上仍未能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由省招生辦公室根據生源情況調劑錄取。
(7)第一次投檔未達到高等學校招生計劃數的,該次投出的考生檔案,無特殊原因的,高等學校不得退檔。
(8)高等學校退檔,必須注明退檔理由,省招生辦公室對高等學校退檔情況進行監督備案。對不符合教育部有關規定退檔或退檔理由不充足的,將退回高等學校復議。如高等學校堅持退檔,責任由高等學校負責。考生對退檔提出質疑的,高等學校必須做出解答,并負責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9)由于省招生辦公室或高等學校工作失誤或執行政策產生偏差而造成考生落選,省招生辦公室或高等學校應積極協同采取措施妥善解決。
(10)對肢體殘疾、生活能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的學習,且填報志愿合理并達到錄取最低分數的考生,高等學校應按照有關政策予以錄取。
12.各高等學校要建立招生問責制,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對錄取結果負責。
13.高等學校新生錄取名單必須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核準、備案,并加蓋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以此作為考生被正式錄取的依據。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5〕1號)的要求,高等學校依據廣東省招生辦公室核準并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打印錄取通知書。為了進一步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從2015年起,新生錄取通知書不再加蓋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或授權簽發)并加蓋本校校章后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14.被省外獨立學院、民辦高等學校擬錄取的本科層次考生,由省招生辦公室打印《廣東省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錄取確認表》,省外獨立學院、民辦高等學校須將錄取確認表連同考生錄取通知書一并寄給考生。考生憑錄取確認表和錄取通知書報到、注冊。
15.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16.被錄取的新生戶籍遷移按廣東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廣東省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關于調整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技工學校錄取新生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通知》(廣公(治)字〔2015〕9號)執行。
17.省招生辦公室通過相關網站和信息平臺公布考生錄取情況。
18.為保證錄取工作的正常秩序,高等學校必須在當批次規定時間內完成錄取任務,不得跨批次錄取。各批次高等學校錄取日程初步安排如下:
(1)提前批本科錄取高等學校、第一批藝術類高等學校:7月6日-7月10日,其中提前第一批本科高等學校錄取時間7月6日-7月8日,提前第二批本科高等學校錄取時間7月8日-7月10日;
(2)提前自主招生(含高校專項計劃、綜合評價錄取試點)及“高校專項計劃”本科高等學校:7月10日-7月11日;
(3)“地方專項計劃”錄取本科高等學校:7月12日-7月13日;
(4)第一批錄取本科高等學校(含體育類):7月14日-7月21日;
(5)第二批A類錄取本科高等學校(含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院校):7月22日-7月30日;
(6)第二批B類錄取本科高等學校(含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院校):7月31日-8月4日;
(7)3+證書類院校:8月5日-8月8日;
(8)提前批錄取專科高等學校:8月5日-8月8日;
(9)第三批A類錄取專科高等學校(含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院校): 8月9日-8月15日;
(10)第三批B類錄取專科高等學校(含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院校): 8月16日-8月22日;
以上各批次進、離場時間如有變動,由省招生辦公室另行通知。
19.已被各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考生,憑新生錄取通知書到縣(市、區)級招生辦公室領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檔案,并在各高等學校規定的報到時間內交給各有關高等學校。縣(市、區)級招生辦公室必須按規定整理、密封好考生的檔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生檔案內容或收取考生的建檔費。
20.高校要加強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工作,對弄虛作假及違規錄取的考生堅決取消錄取資格或入學資格。
21. 各高等學校須在9月20日前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通過廣東省普通高考[微博]錄取系統進行退檔注銷,注銷名單加蓋院校公章寄廣東省招生辦公室備案。高等學校必須認真核對注銷的考生名單,誤注銷的考生將不能參加當年的教育部學籍電子注冊。
八、高考加分和優先錄取政策
根據《教育部 國家民委 公安部 國家體育總局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7號)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調整廣東省高考加分項目和加強管理工作的通知》(粵招〔2015〕6號)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認真做好高考加分和優先錄取工作。
1.烈士子女報考本專科高校,可在其高考文化課統考成績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等學校擇優錄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報考本專科高校,可在其高考文化課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
(1)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
(2)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榮立個人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3.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報考民族院校(普通高校民族班、預科班)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單獨劃線;報考其他專科高校可在其高考文化課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等學校擇優錄取:
4.下列考生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優先錄取:軍人子女報考軍隊院校和國防生,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的軍人的子女,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
5.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六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6.少數民族聚居區的漢族考生、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扶貧開發重點縣的考生,在同等條件下,高等學校可優先錄取。
7.因公犧牲的軍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立個人一等功(含)以上的軍人(含退伍軍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報考高職院校自主招生,并經學校考核合格,由高等學校優先錄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投檔條件,省招生辦公室投檔時只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附加分(不疊加)。
符合高考加分資格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并經省招生辦公室公示后無異議方能予以認可。考生申報高考加分資格的截止日期為2015年5月25日(有特殊規定的加分項目除外)。凡申報普通高考加分資格的考生,必須在考生所在中學、縣(市、區)級招生辦公室以及省教育考試院網站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考生的資格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加分類別等。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獲得相關加分資格。
九、招生工作紀律
1.招生工作要認真實施陽光工程做好信息十公開工作,努力維護公平公正。招生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我省制定的高等學校招生政策、規定,嚴格遵守《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廣東省高等中專學校招生工作加強廉政建設的若干規定》,嚴格按照招生工作規定和要求開展招生工作,堅決抵制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風,自覺維護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嚴肅性。
2.考生、招生工作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招生錄取工作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行政機關公務員[微博]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和教育部《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等相關規定執行。
3.招生工作中,嚴禁任何高等學校招收“計劃外學生”或委托“中介機構”招生,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以“增加計劃”、“贊助”、“定向”等名義“點招”和向考生亂收費。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及《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等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取消資格、暫停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附 則
1.特殊類型招生(含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自主招生、綜合評價錄取試點、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職教師資、第二學士學位、殘障生單考、高職院校自主招生)的高等學校或專業的招生辦法按教育部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2.此前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相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3.本規定由廣東省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