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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廣東高考高校招生:少數民族班單獨劃線

2015-06-02 14:23:05
來源:信網綜合
責任編輯:每皮

近日,《廣東省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發布,全文如下:

為規范我省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工作管理,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維護公平公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工作有關文件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報名工作

1.高考[微博]報名工作按《關于做好廣東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報名和建檔工作的通知》(粵招〔2014〕22號)、《關于印發<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粵教考〔2013〕7號)執行。

2.考生報名工作結束后,各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要做好考生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建立工作。電子檔案內容包括考生報名信息、體檢信息、志愿信息、學業水平考試等級、高中畢業成績、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考生加分或優先錄取資格信息,以及綜合素質評價信息或高中畢業鑒定等。紙介質檔案包括:考生高中學籍檔案、綜合素質評價、本人簽名確認的報名表、報考學校志愿表、體檢卡以及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

3.各級招生考試機構應根據教育部頒發的招生信息標準和省教育考試院制定的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考生電子檔案。要組織專門人員對采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校驗、確認,并負責進行匯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的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并按規定的格式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4.電子檔案的報名信息是考生考試、錄取、高等學校學籍管理以及發放畢業證書的依據,考生應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填報的信息錯漏造成無法考試、錄取和影響高等教育畢業證電子注冊的,其責任由考生本人負責。

5.考生紙介質檔案由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或市招生辦公室統一管理。被錄取考生憑高校錄取通知書到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或市招生辦公室領取檔案,并于報到時自帶到錄取院校注冊。未錄取的考生檔案于12月31日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學或單位。

二、招生體檢

1.報考高等學校(含單考單招)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2.招生體檢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教育部 衛生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以及廣東省招生委員會、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粵招〔2015〕3號)等有關要求執行。

3.招生體檢工作由各市招生辦公室會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體檢醫院負責采集、校對考生體檢信息,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錄入數據的完整性由體檢醫院和當地招生辦公室共同負責,各縣(市、區)招生辦公室需對體檢數據進行校驗,重點檢查漏檢、漏登項目,以及異常數據的校驗,確保數據準確無誤。考生體檢應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作風正派、責任心強且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的醫生擔任。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4.對各體檢醫院體檢結論有異議的,以中山大學[微博]第一附屬醫院體檢結果作為最終裁定。

5.報考軍事、公安類院校(專業)的考生體檢工作按教育部、解放軍總政治部、公安部等有關規定執行。

6.高等學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7.體檢醫生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文件要求開展工作,如實反映考生體檢情況,嚴禁寬檢、漏檢和弄虛作假,對弄虛作假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招生計劃及章程

1.高等學校要按照省教育廳和省發展改革委員會聯合下達的招生計劃,統一使用教育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編制、上報在廣東省招生的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在我省進行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的高校必須編制廣東分專業招生計劃。凡在廣東招收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高職院校自主招生、第二學士學位、職教師資、插班生、殘障生單考以及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的藝術類專業和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的非美術類本科藝術專業等類型的招生,可不做分省計劃,其計劃數包含在各招生院校2015年招生總規模之內,但不包含在教育部核準分發給我省的招生計劃數內。有上述特殊類型招生任務的院校,必須在普通高校招生錄取期間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向廣東省增補計劃,否則將會影響高校新生電子注冊。未經教育部分送和廣東省統一公布的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有招收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及部分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的藝術類專業和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的非美術類本科藝術專業等招生類型的學校,須將招生專業及專業要求書面報送廣東省招生辦公室,編入招生專業目錄。

2.屬地在廣東省的高等學校同時須通過“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向省招生辦公室上報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各高等學校上報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時,必須注明專業收費標準,若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須符合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相關規定,并同時上報。高等學校編制分專業和生源計劃時,應根據廣東省各科類生源情況及本校專業人才培養的特色、要求,合理確定各科類專業計劃。省內各高等學校要堅持立足當地、服務全省的原則,按照全省一盤棋的要求,嚴格控制分區域招生的本市生源計劃。

3.招生章程是高等學校對社會做出的全面、準確、規范的招生承諾,是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行為規范,是開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據。各高等學校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4.招生章程內容主要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校本部、分校或校區等須注明)、辦學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和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聯系電話、網址、頒發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幫助經濟困難學生的具體措施、收費標準、錄取規則及操作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等招生信息,特別是專業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相關考試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政策性加分考生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錄取規則、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應闡明。招生章程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文字表達要規范。高等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制定的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高校專項計劃、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藝術類專業校考等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5.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須經省教育廳、省招生辦公室審核備案后,上傳教育部“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并向社會公布。招生章程一旦公布,不得擅自更改。高等學校上報生源計劃時,須將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上傳至“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由省招生辦公室匯總后在招生專業目錄中公布。

6.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高等學校上報的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分“文科、藝術”版(含音樂、美術),“理科、體育”版,“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版三冊分別匯總編印出版《廣東省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向社會公布。

7.各高等學校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一經公布,原則上不得更改。錄取時,高等學校必須按招生章程規定的錄取規則及操作辦法錄取新生,必須按照核定的招生計劃完成招生任務。生源總量不足時,由省招生辦公室安排征集志愿或適當調整錄取分數線。招生計劃總量如確需調整,高等學校應提前報省教育廳和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審核,經批準后方可執行。

8.高等學校招生計劃的執行和使用,必須嚴格使用原則、嚴格使用程序、嚴格使用責任。嚴禁利用調整計劃向考生亂收費,杜絕違反計劃使用原則的現象發生。

9.錄取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增減已公布的招生計劃,因生源不平衡問題需調整計劃的,高等學校應集體研究決定,并負責處理因調整不當而造成的遺留問題。

四、考  試

1.高等學校招生實行全省統一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科目設置為:“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3”為語文、數學、外語三科,其中數學分為文科數學和理科數學;外語分英語、日語、德語、法語、俄語、西班牙語等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種。文科綜合包括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個科目,理科綜合包括物理、化學、生物三個科目。

2.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科目按照高等學校招生專業分為文科類(含外語類,下同)專業、理科類專業、體育類專業、音樂類專業和美術類專業,考試科目分別如下:

文科類專業的考試科目:語文、文科數學、外語、文科綜合。

理科類專業的考試科目:語文、理科數學、外語、理科綜合。

體育類專業的考試科目:語文、理科數學、外語、理科綜合、體育術科。

音樂類專業的考試科目:語文、文科數學、外語、文科綜合、音樂術科,或語文、理科數學、外語、理科綜合、音樂術科。

美術類專業的考試科目:語文、文科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美術術科,或語文、理科數學、外語、理科綜合、美術術科。

3.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各科目考試成績以原始分形式呈現,語文、數學、外語的滿分值各為15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的滿分值各為300分。考生文化課總分由“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組成,滿分為750分。體育術科、音樂術科、美術術科考試成績以原始分形式呈現,體育術科、音樂術科、美術術科滿分值各為300分。

4.2015年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繼續實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基礎上的統一考試制度。2015年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六門學科。其中,參加高考[微博]文科類文化課考試考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為物理、化學、生物三門學科;參加高考理科類文化課考試考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門學科。

5.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各科目的卷面滿分值為100分,成績公布采用等級分,各科公布成績分為A、B、C、D四個等級,其中: 100分-85分為A級,84分-70分為B級,69分-50分為C級,49分-25分為D級,25分以下不給等級。

6.普通高考英語科考試分別進行筆試和英語聽說考試。其中,英語聽說考試實行計算機輔助考試,考試時間約30分鐘,試卷滿分60分。英語聽說考試計入英語科總成績,占英語科總分(滿分150分)的10%。

7.音樂教育、美術教育專業和高職(專科)音樂、美術專業以及民辦普通高等學校、獨立學院省統考涉及的音樂類、美術類專業,須使用省統考音樂術科、美術術科成績。省統考涉及到的其他本科藝術院校(專業)可直接使用省術科統考成績,經批準也可在省統考合格基礎上由院校另行單獨組織考試。

省統考未涉及到的專業,經教育部批準的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和專業,由高等學校自行組織術科單獨考試;其他高等學校須經教育部或省招生辦公室批準,方可組織術科單獨考試。經批準自行組織術科單獨考試的有關高等學校或專業的術科考試成績只適用于本校或本專業。

8.高等職業院校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實行“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3”為語文、數學、英語三科,“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為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的全國計算機等級證書、全國英語等級證書或廣東省教育考試院組織考試并頒發的“廣東省中等職業教育專業技能課程考試證書”。退役士兵、內地西藏新疆中職班有意愿升學的考生可參加“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

9.“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的語文、數學、英語等科目成績以原始分形式呈現,各科滿分值為150分,參加“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的考生的總分成績由語文、數學、英語三科考試成績合成。

10.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實行計算機網上輔助評卷,由省教育考試院委托有關高校承擔評卷任務。承擔評卷任務的高校要精心組織,加強管理,確保計算機網上輔助評卷順利進行。各高等學校、普通中學應按要求選派業務水平高、責任心強、作風正派、能勝任評卷工作的優秀教師參加試卷評判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對所選派的評卷教師實現科學管理,確保所選派的評卷教師嚴格執行評卷工作的各項規定和紀律,自覺完成評卷工作任務。

11.考生考試成績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統計、合成并公布,由各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也可通過電話和互聯網查詢本人考試成績。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疑問,可申請答卷復查。答卷復查范圍為答卷掃描是否準確,答卷是否漏評、錯評,成績統計合成是否有誤,不涉及評卷寬嚴。

12.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時間:6月7、8日。

五、考風考紀

1.考風考紀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要確保試卷安全保密萬無一失和實現消滅試卷雷同的管理目標;要嚴肅查處各種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防止、制止請人代考和利用通訊工具作弊及群體性違紀舞弊等行為的發生。

2.嚴格執行《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于加強防范和打擊非法利用無線電設備在國家教育統一考試中作弊等行為的通知》(教學〔2008〕8號)和《廣東省全國教育統一考試管理工作規定》(粵教考〔2001〕1號),維護考試的良好秩序,確保考試安全順利實施。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考試工作的領導,完善普通高考各部門聯動的工作體系和有效的管理制度,形成各級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動、分工協作的工作格局,努力營造安全、公平、誠信的良好考試環境。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有關嚴肅考風考紀文件,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嚴格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考風考紀建設,保證各項工作真正落到實處。要加強巡考工作,考試期間省招生委員會將派出巡視組對各市、縣(市、區)的考試工作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各市要組織巡考人員配合省巡視組做好巡考工作。

3.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做好監考員的挑選和資格審查工作,高三年級教師和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高考的人員實行回避制度,不得參加監考工作及其他有關的考試工作。要加強監考員隊伍建設,認真抓好監考員的業務培訓、紀律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把加強考風考紀建設落實到每一個主考和監考員。要建立和健全嚴格的監管和獎懲機制,把監考業績考核與職務晉升、職稱評審、年度考評等結合起來。對工作質量高、敢于制止和處理違紀作弊考生的監考員予以通報表揚,并給予獎勵;對不負責任、放松考場紀律的主考、監考員堅決予以撤換,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試卷雷同嚴重、考試管理松懈、違紀作弊現象嚴重的考點,取消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的資格。

4.各縣(市、區)招生委員會要在考試前對考生進行多種形式的考風考紀教育,有應屆畢業生的中學在考前應召開考生教育動員大會,對考生進行廣泛深入的誠信考試教育和違紀舞弊處罰警示教育;要運用各種宣傳媒體,通過正、反兩個方面的典型事例,弘揚正氣,打擊邪氣,營造“遵紀守法光榮,違紀舞弊可恥”的良好氛圍;要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考生、考試工作人員攜帶手機、無線電收發裝置等通訊工具進入試室;要積極協調公安、無線電管理部門聯合防范和打擊有組織的團伙舞弊、代考或替考、利用無線電收發裝置等通訊手段作弊的行為;省、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均要設立并公布考試違紀舞弊舉報電話,各考點要設立舉報信箱,加強社會監督。

5.監考員要嚴格按照《廣東省全國教育統一考試管理工作規定》及有關考務要求,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如實反映考生考試情況。考試期間,如發現考生違紀作弊,監考員要嚴肅提出警告,如實登記,并由兩名監考員和主考簽名。考試結束后,對違紀作弊考生由市招生辦公室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做出處理決定,并上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根據市招生辦公室的處理決定進行成績處理。評卷期間發現答卷雷同等違紀作弊行為的,經評卷教師、評卷領導小組認定后,將違紀作弊考生上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省教育考試院統一公布違紀作弊考生的處理結果。

6.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各考點要把試題保密工作作為普通高考[微博]的頭等大事來抓,切實做好試卷保密工作。要明確試卷、答卷安全保密責任人,落實責任制。要選派業務熟悉、責任心強的黨員干部參與保密工作,切實加強試題印刷、運送、存放與保管等各個環節的管理,保證試卷、答卷的絕對安全。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高考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當年試題的印刷、運送、保管、保密等工作。

7.各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和各考點要進一步完善標準化考點的建設,按照《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大力推進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建設工作的通知》和《廣東省全國教育統一考試定點考場設置標準》要求,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考點的硬件和軟件建設,按統一標準建立電子監控系統,并做好電子監控系統與省教育考試院互聯互通工作,實現考試管理現代化。我省各考點各試室都須配置金屬探測儀,進一步防范和打擊利用無線電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的違紀作弊行為。

8.建立考生考試誠信檔案,考生考試違紀作弊情況將錄入考生電子檔案,供高校錄取參考。

9.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各考點要強化依法治考、依法治招的意識,切實落實分級管理責任制、重大問題報告制、招生過程督查制、違紀舞弊通報制和評估制度。對考生、考試工作人員或社會其他人員在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和學校的單考單招考試(含音樂類、美術類、體育類術科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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