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檔原則及辦法
2015年我省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各批次以及藝術類使用省統考成績錄取的批次均實行平行院校志愿設置。
1. 文科類、理科類平行院校志愿的投檔原則是“依據文理,滿足等級,按分排序,遵循志愿”。具體辦法是:將省控線上的考生,分文科類、理科類,按照總分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依次檢索考生所填A、B、C或A、B、C、D、E志愿。只要被檢索的3所或5所院校中一經出現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即向該院校投檔;如沒有出現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則不能投檔。上述過程完成后,無論檔案是否投出,均視為該考生已享受了本批次平行院校志愿投檔機會。如果考生檔案投到某院校后,因故被退出,將不再補投到該批次平行志愿的其他院校。
在平行院校志愿投檔過程中,對平行院校志愿的A院校報考民族院校的少數民族考生,按有關照顧錄取政策投檔。
在平行院校志愿投檔前,對高水平運動隊考生、高水平藝術團特長生的檔案先進行鎖定,在平行志愿批量投檔后,分別按有關政策,對符合投檔條件的考生,依照其報考科類和院校志愿進行補充投檔,由高校根據招生章程中的規定決定其錄取與否及所錄取專業。
在投檔過程中,如考生總分相同,則按語文、數學兩門科目分數與附加題分數之和從高到低再次排序。如仍相同,則將這部分考生按志愿全部投檔。
2. 體育類、藝術類平行志愿的投檔原則是“滿足等級,按分排序,遵循志愿”。藝術類傳統志愿(使用校考成績錄取的院校)的投檔原則是對專業合格、文化分達到省控線的考生(31所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和清華[微博]大學[微博]等13所院校除外),按照院校提出的調檔比例投檔。
(五)關于政策性降分錄取
在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和院校服從志愿錄取后,如仍有少數院校線上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計劃,根據有關規定,對本批次預先填報的平行院校志愿中填有缺額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其志愿,可在同批省控線下適當降分向缺額院校投檔,由院校擇優錄取。如按相關規定進行降分后,仍有少數院校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計劃,可再對本批次填報征求(平行)院校志愿中填有缺額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其志愿,適當降分向缺額院校投檔,由院校擇優錄取。各批次最大降分幅度一般不超過10分(第三批本科視生源情況,可再適當降分)。
(六)錄取要求
高校錄取新生要按規定程序,按時完成提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工作,并經省教育考試院聯系后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招生計劃數及錄取規則,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高校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高校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核準。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后形成錄取考生名單,并加蓋省教育考試院錄取專用章,以此作為考生被正式錄取的依據。省教育考試院將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錄取新生名單。錄取結束后,各高校要按照《關于對參加網上錄取的普通(民辦)高等學校收取網上錄取費的通知》(蘇價費〔2001〕191號、蘇財綜〔2001〕99號、蘇教財〔2001〕68號)要求,及時繳納錄取費用。
高校依據省教育考試院提供的錄取新生名單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除加蓋高校校章外,還應有校長簽名。錄取通知書,連同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為妥善解決招生錄取工作中各類遺留問題(如空軍招飛、軍校和國防生招生體檢復查落榜等問題),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經省招委會批準,省教育考試院將按規定程序指定有關高校予以解決。所涉及的高校有義務配合省教育考試院做好相關工作。
(七)照顧政策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錄取時將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分投檔(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投檔條件時,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項),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錄取時可加5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錄取時可加10分投檔。
(2)烈士子女,錄取時可加10分投檔。
(3)少數民族考生平行院校志愿中A院校報考民族院校的,錄取時可加10分投檔;報考其他院校的,錄取時可加3分投檔。此項加分政策,從2016年起調整為:少數民族考生,報考省屬普通高校,錄取時可加3分投檔。
(4)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錄取時可加10分投檔。
2.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受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以上部門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申請享受以上照顧政策的考生名單,須由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進行公示無異議后,方可報省教育考試院等有關部門接受審核,審核通過的名單經再次公示無異議后方為有效。
3.根據我省08高考[微博]方案及其完善微調辦法的有關規定,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應屆考生,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具體規定如下:
(1)對第一次參加必修科目測試,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含技術科目補考合格,下同)的文科類或理科類考生,每1門必修科目成績達到A級,在劃線前加1分計入統考成績;如4門必修科目成績均達到A級,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在劃線前獎勵1分,即加5分計入統考成績。
(2)不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第一次參加必修科目測試,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每1門必修科目成績達到A級,在劃線前加1分計入統考成績;如4門及4門以上必修科目成績達到A級,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在劃線前加5分計入統考成績。
(3)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在參加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錄取時,除兩門選修科目以外的4門必修科目,如在第一次參加學業水平測試取得A級的,且技術科目測試合格,其獎勵分數參照文科類或理科類考生的政策執行;在參加體育類或藝術類專業錄取時,其獎勵分數參照不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的政策執行。
第3條規定的政策性獎勵分可與第1條規定的照顧分值累計。
4.在綜合素質評價中,考生“學習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單項達到A級且其他三項均為合格的,高校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錄取;均為D級的,高校可以不予錄取。
(八)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以及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或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以及全國中小學[微博]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或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等品學兼優的考生,可根據規定參加有關高校的自主招生。
(九)對肢體殘疾但生活能夠自理,并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十二、特殊類型的招生
(一)自主招生、試點學院招生
按照《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自主招生試點工作的通知》(蘇教考〔2015〕2號)規定執行。
(二)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
按照《教育部關于做好2015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5〕3號)和《關于做好江蘇省2015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工作的通知》(蘇教考〔2015〕8號)規定執行。
(三)綜合評價錄取
按照《省教育廳關于做好省屬普通高校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蘇教考〔2015〕4號)規定執行。
(四)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和保送生招生
按照《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印發2015年普通高校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和保送生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教考〔2015〕3號)規定執行。
(五)藝術類專業招生
按照《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蘇省2013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的通知》(蘇教考〔2013〕3號)規定執行。從2016年起,音樂類使用省統考成績錄取的院校,按主試類型不同,分別按聲樂、器樂公布招生計劃,分開劃線,分開錄取。
(六)體育類專業招生
按照《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蘇省2015年普通高校體育專業招生辦法>的通知》(蘇教考〔2014〕14號)規定執行。
(七)高職院校單獨招生
按照《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江蘇省2015年高職院校單獨招生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蘇教考〔2014〕17號)規定執行。
(八)注冊入學
按照《省教育廳關于印發2011年江蘇省高職(專科)院校注冊入學試點方案的通知》(蘇教考〔2011〕2號)和《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15年江蘇省高職(專科)院校注冊入學試點工作的通知》(蘇教考招〔2015〕12號)規定執行。
(九)空軍招收飛行學員
有關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辦及有關中學要密切配合南京軍區空軍招飛選拔中心,認真做好宣傳發動、初檢、全面檢測和復查等工作,確保招飛任務的完成。
(十)定向培養直招士官
根據總參謀部、教育部規定,2015年國家繼續開展依托地方普通高等學校定向培養直招士官試點工作,有關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辦及有關中學要積極配合當地兵役機關,認真做好宣傳發動工作,確保定向培養直招士官任務的完成。
(十一)其他各種特殊類型的招生辦法,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一)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二)高校、高級中等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高中)、招生考試機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招生工作人員、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過程中的違規行為,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下同)規定嚴肅處理。
對在招生工作中,因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負責人的責任外,還應當根據領導干部問責的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對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及時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三)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意見或其他規定的,按照“學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原則,可向所報考的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對高校所作政策解釋或對違規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試院或省教育廳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國家教育部提出復核。
十四、組織管理
高校考試招生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必須認清新形勢下做好高校招生考試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把高考[微博]工作作為一項政治工程、民生工程來抓,深入推進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認真落實教育部關于全面加強教育考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堅持把做好高校考試招生工作作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推動和諧社會建設的一項基礎工作來抓,以確保考試安全和建設良好的考風考紀為重點,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確保今年高校招生的各項任務安全、平穩、順利、圓滿地完成。
(一)加強考試招生工作領導,確保各項工作平穩有序。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擔負起高校考試招生工作的領導責任,周密部署,精心組織,規范實施。要進一步完善宣傳、公安、監察、保密、無線電、工商等相關部門的聯動機制,建立、完善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機制,要進一步健全組織機構,配備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嚴格執行招考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要通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確保今年我省招生考試工作平穩順利地進行。
(二)加強安全制度體系建設,確保考試絕對安全。健全和完善各項安全保密制度和考試管理制度,強化制度落實和檢查,切實加強試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在命題、試卷印制及運輸、試卷保管、評卷、錄取等各個環節要加強檢查和監督,對可能或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要強化工作責任和措施,落實應急預案,快速、妥善處置突發事件,確保絕對安全。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招辦,要把高考安全作為“一把手”工程,把試題試卷安全和考試安全作為工作重點,主要負責同志要負總責、親自抓;要完善考試安全體系建設,加強標準化考點的日常維護和升級,加快完善應急指揮、視頻監控、作弊防控、身份驗證等系統,提升考試實時監控能力。
(三)加強考風考紀建設,確保考試公平公正。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維護高校招生考試工作的權威性、公正性、嚴肅性出發,切實提高考試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要按照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實施規范,充分運用現代化管理手段,依法嚴厲打擊利用高科技手作弊、替考和群體性舞弊等違規行為;要健全政府部門協作機制,加大考試環境的綜合整治力度,堅持標本兼治、相互配合、齊抓共管;要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加強監考教師隊伍建設,嚴厲打擊考試舞弊歪風和考場腐敗行為,確保考試公平公正。
(四)加強規范招生管理,確保錄取工作公開透明。各地和各高校要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全面推進“陽光工程”的制度化、系統化、常態化,把“陽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內涵切實融入到高校的招生管理之中。建立分級負責、規范有效的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范、內容發布及時。要嚴格執行招生工作“十公開”、“六不準”的規定,嚴格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依法治招,嚴禁虛假招生宣傳和違規錄取考生,嚴禁違規收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招生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開、有序地進行。
(五)不斷強化服務理念,辦人民滿意的高考。各級招考部門要認真貫徹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堅持“一切為了考生,為了一切考生”的工作目標,堅持信息公開,主動加強正面宣傳,強化正面引導,適時開展預警提示或案例宣傳,提醒考生和家長[微博]防范招生欺詐,切實維護考生的正當權益,加強對考生的指導和服務,努力辦好讓人民滿意的高校考試招生工作。
本實施意見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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