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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2015年高考高校招生政策:解讀降分錄取

2015-06-01 19:26:13
來源:信網綜合
責任編輯:每皮

近日,江蘇省教育考試院發布《江蘇省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高考[微博]科目、時間、志愿設置等內容做出了詳細規定。以下為《意見》全文: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我省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報名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我省戶籍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非我省戶籍的來蘇務工就業人員隨遷子女申請在我省參加高考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學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學習經歷;

2.其監護人在我省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在我省普通高中讀書的外國籍考生,出示護照和我省公安廳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且符合我省考生報名條件的,允許其參加報名。

(二)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4.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報名辦法

申請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按照《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江蘇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及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報名工作的通知》(蘇教考招〔2014〕41號)要求,辦理報名手續。符合報名條件的所有考生均須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并按規定繳納報名、考試費。

考生報考科類分為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藝術類四類,報考體育類、藝術類的考生可以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

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含考試院、招考中心等,以下統稱為“招辦”)負責。各有關單位要認真予以審查,堅決杜絕高中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報考以及不符合報考條件的非我省戶籍考生在我省報考。

考生辦理報名手續后,方可參加高校招生考試。

二、考生檔案的建立和移交

考生檔案由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組成。

(一)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的基本信息(含考生的自然信息、身份證號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測試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高考成績信息、志愿信息和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應認真填寫本人的高考報名表、志愿表等,按要求將所填寫的有關信息準確錄入計算機,并認真核對,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填報失誤或不按規定要求和時間填報信息而對考生錄取產生的不利影響,由考生本人負責。

(二)考生電子檔案的建立與管理按照《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電子檔案信息采集及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教考招〔2008〕5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考生電子檔案由省教育考試院、各級招辦和有關中學負責建立。考生電子檔案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考生紙質檔案的建立與管理按照省招委會、省教育廳《關于下發〈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檔案移交工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蘇招委〔200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考生被高校錄取后,憑錄取通知書到所在學校或單位領取經密封的個人紙質檔案材料(含綜合素質評價材料),到高校報到時移交給高校。各地招辦和有關中學應主動聯系考生,督促被錄取的考生辦理紙質檔案材料的領取和移交手續。已錄取考生的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志愿表等信息,由高校從本校錄取庫中將考生電子檔案中的有關信息直接打印并加蓋學校公章后生成,并與其他紙質檔案一起存入考生個人檔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應屆畢業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與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結合進行。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者,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

考生的體檢工作按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以下簡稱《體檢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和《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江蘇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蘇教考招〔2014〕5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體檢工作由縣級(含)以上招辦和衛計部門組織實施。考生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各體檢機構須按照《體檢意見》,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范準確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五、命題

經教育部授權,我省自行組織高考命題工作。命題工作要確保試題質量和命題安全,發揮命題對中學教育教學改革的導向作用,使之有利于高校選拔人才,有利于推進中學課程改革,有利于推進素質教育。

六、考試

(一)江蘇省普通高考模式為“3+學業水平測試+綜合素質評價”。

1. “3”指統考科目

統考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三門。各科分值設定為:語文160分,數學160分,外語120分,共440分。語文、數學分別另設附加題40分。

文科類考生加試語文附加題;理科類考生加試數學附加題;不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不加試附加題。

文科類、理科類考生三門統考總分為480分,體育類、藝術類考生三門統考總分為440分。

2. 學業水平測試

學業水平測試科目包括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技術七門。所有考生均需取得上述七門科目學業水平測試成績。

文科類、理科類考生須選擇選修測試(以下簡稱“選測”)科目兩門,必修測試(以下簡稱“必測”)科目五門。其中文科類考生選測科目除須選擇歷史外,在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四門中再選擇一門;理科類考生選測科目除須選擇物理外,在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四門中再選擇一門。七門學業水平測試科目中,考生選定的兩門選測科目之外的五門為必測科目。

不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七門學業水平測試科目可均選擇必測科目。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參加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錄取時,其學業水平測試的科目要求和等級要求與文科類或理科類考生要求一致;參加體育類、藝術類專業錄取時,考生如報考七門必測科目(含技術科目)又報考兩門選測科目并取得成績,只選取七門必測科目成績作為學業水平測試成績;如報考五門必測科目、兩門選測科目并取得成績,可將其兩門選測科目等級視為相應的必測科目成績。

選測科目各科滿分為120分,按考生成績分布分為A+ 、A 、B+、B、C、D六個等級。其中:A+ 為前5%(含5%),A為5%~20%(含20%),B+

為20%~30%(含30%),B為30%~50%(含50%),C為50%~90%(含90%),D為90%以后。

必測科目各科滿分為100分,按考生得分分為A、B、C、D四個等級。其中:A為100分~90分,B為89分~75分,C為74分~60分,D為59分及其以下。

技術科目分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視為D級。

3. 綜合素質評價

綜合素質評價分道德品質、公民素養、交流與合作、學習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六個方面。

道德品質、公民素養、交流與合作三方面,凡符合基本標準者,可評為合格;學習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三方面,分A、B、C、D四個等級。

4. 考試日程

經教育部批準,我省全國統考科目、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考試時間為6月7、8、9日(具體安排見附件)。

(二)外語考試科目分英語、日語、俄語、德語、法語、

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種參加考試。

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省中小學[微博]教研室組織的英語口語測試或省教育考試院組織的非英語語種外語口語測試,且成績較好。

(三)報考體育類、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除必須參加全國文化統考和七門科目學業水平測試外,還須按有關規定參加省教育考試院、招生高校組織的專業考試。

(四)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辦以及中學應按有關要求,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嚴格按照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細則的要求,認真做好考點設置、監考聘任、應考培訓和考試組織與實施等考務管理工作。要針對我省高考[微博]科目設置的特點,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并為殘疾人平等參加考試提供便利。

七、評卷

統考(含選測科目)答卷的評閱工作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所有科目均實行計算機網上評卷。各市教育局和各有關高校要認真做好評卷教師的選聘工作。承擔評卷任務的高校要切實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嚴格按照網上評卷的有關規定,精心組織評卷工作,務必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評卷任務。

八、招生計劃

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計劃,經其主管部門核定、批準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至我省教育考試院,由我省教育考試院在考生填報志愿前向社會公布。

高校分科類公布招生計劃。其中,各高校在按文理分專業公布招生計劃時,依據培養目標、生源情況等,自主確定對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兩門選測科目及等級要求。

根據教育部規定,本科高校可以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預留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1%的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及其使用原則等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確并向社會公布。

各高校不得在正式核準和公布的招生計劃之外招生,未完成的計劃,須公開征求錄取,擅自招收的新生不得取得學籍。

九、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是高校向考生的公開承諾,是高校開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據,應符合國家相關法規和我省的招生政策。各高校應制定適應我省高考方案的相關錄取規則。高校招生章程由高校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凡高校招生章程與國家或我省招生政策相違背的,一律以國家或我省的招生政策為準。

根據教育部規定,高校須在規定時間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由其主管部門對招生章程進行審核、備案。經核準備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會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

各高校在報送招生計劃的同時,須將經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招生章程的發布網址、聯系方式一并報我省教育考試院。我省將在公布招生計劃的同時,匯總并公布各高校發布本校招生章程的網址和聯系方式。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相違背。

十、志愿填報

(一)考生填報志愿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屆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中的“道德品質”和“公民素養”必須合格。

2. 文科類、理科類考生必修科目測試等級均須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技術科目必須合格)。學業水平測試等級(含必測和選測)還須達到院校提出的等級要求。

在外省(市、區)借讀的我省戶籍考生,如持有外省省級考試機構出具的2013、2014年度高中會考或學業水平測試成績證明,我省予以認可,并進行相應的等級轉換;成績經轉換后,其必修科目(含技術科目)測試等級須達到4C1合格及以上等級。

3. 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如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在參加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錄取時,必測科目須達到4C1合格及以上等級;參加體育類、藝術類專業錄取時,其七門學業水平測試必修科目等級中D級不得超過三門(技術科目不合格視為D級)。如院校對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提出更高要求的,考生還須滿足院校的要求。

4. 有關院校空中乘務專業(含動車乘務、航海乘務)按文科類、理科類招生,考生須參加院校組織的空乘類專業聯考或單獨面試并合格。

5. 特殊類型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

高校自主招生、試點學院招生、農村學生單獨招生(以下簡稱“高校專項計劃”)、綜合評價錄取和高水平藝術團招生,其考生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等級須達到招生高校在招生章程中提出的等級要求。如高校未作具體說明的,其選測科目等級按高校對其所屬科類一般考生的等級要求執行。

報考高水平運動隊的考生須按文科類或理科類考生的科目要求參加相應的學業水平必修和選修科目測試,其七門科目學業水平測試等級中D級不得超過三門(技術科目不合格視為D級)。

外國語中學推薦的保送生必測科目等級均須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技術科目必須合格)。

報考少年班、殘疾單招、體育單招、空軍飛行員以及申請注冊入學的考生,因有特殊要求或其中學階段學習經歷與普通高中學生不同,其學業水平測試成績不作統一規定,由招生高校自主確定等級要求。

(二)志愿設置

1. 2015年我省文科類、理科類各批次均實行平行院校志愿設置,即在每個批次設置了平行院校志愿、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從志愿)。文科類、理科類提前錄取本科批次和本科各批次考生可填報的平行院校志愿均包含A、B、C 3所院校,高職(專科)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包含A、B、C、D、E 5所院校,各批次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均包含A、B、C 3所院校。每所院校志愿中含有6個專業志愿和1個專業服從調劑志愿。

2. 體育類專業各批次均實行平行院校志愿設置。錄取批次設置為提前錄取公辦本科、提前錄取民辦及獨立學院本科、高職(專科)三個批次。

3. 藝術類專業按專業考試方式不同,設置傳統院校志愿、平行院校志愿和征求院校志愿(含院校服從志愿)三種。錄取批次設置為提前錄取公辦本科、提前錄取民辦及獨立學院本科、高職(專科)三大批次,下設7小批。具體為:

(1)藝術提前公辦本科批次,下設3小批。

第1小批:31所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清華[微博]大學[微博]等13所院校和“211工程”院校校考專業、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的非美術類校考專業,實行傳統院校志愿設置。

第2小批:使用省統考成績錄取的省內外高校藝術類專業,實行平行院校志愿設置。

第3小批:除藝術提前公辦本科第1小批以外的其他院校校考專業,實行傳統院校志愿設置。

(2)藝術提前民辦及獨立學院本科批次,下設2小批。

第1小批:使用省統考成績錄取的省內外高校藝術類專業,實行平行院校志愿設置。

第2小批:院校校考專業,實行傳統院校志愿設置。

(3)藝術高職(專科)批次,下設2小批。

第1小批:使用省統考成績錄取的省內外高校藝術類專業,實行平行院校志愿設置。

第2小批:院校校考專業,實行傳統院校志愿設置。

提前錄取公辦本科、提前錄取民辦及獨立學院本科、高職(專科)批次錄取結束后,各設立一個征求院校志愿,考生只能在傳統院校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選擇其一填報。

(三)填報時間

1. 平行院校志愿(含藝術類傳統志愿)。考生在獲知高考[微博]成績、學業水平測試等級,以及符合各階段填報志愿要求的各分數段考生人數、各批次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僅限第一階段填報批次)和填報志愿資格線后,在省教育考試院專設的網站(http://www.jseea.cn或http://gkzy.jseea.cn),分兩個階段網上填報志愿:

第一階段填報志愿工作于6月27日至7月2日進行。填報文科類或理科類提前錄取本科院校[含軍事、公安政法、航海、地方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地方專項計劃”)、其他院校等];體育類或藝術類提前錄取的公辦本科、民辦及獨立學院本科;文科類或理科類第一、二批本科院校志愿。其中,藝術類提前錄取公辦本科第1小批以及自主招生、試點學院、高校專項計劃、綜合評價錄取院校志愿的填報時間為6月27日至29日。

第二階段填報志愿工作于7月26日至30日進行。凡未被第一階段各批次高校錄取且達到第二階段填報志愿資格線的考生,可填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第三批本科院校(含民辦本科、獨立學院本科等)、高職(專科)院校以及體育類或藝術類高職(專科)院校志愿。

2. 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在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錄取結束后,省教育考試院將及時公布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高校、專業及人數。未被錄取的考生在規定時間內自行上網填報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從志愿)。

(四)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可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第一批本科及以下各批次院校志愿。

(五)考生填報高校和專業志愿時,應根據報考科類和高校及專業對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以及考生本人的體檢結論等情況,慎重選擇,準確填報。

(六)考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憑考生號、身份證號、密碼和動態口令卡網上填報平行院校志愿和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從志愿),并對自己所填報信息的準確性和安全性負責,不需要現場簽字確認志愿信息。填報志愿截止時間前,考生可上網修改自己的志愿信息。填報志愿時間截止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生志愿信息。

(七)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辦、中學及有關單位要結合本意見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考生填報志愿的宣傳、組織和指導工作。

十一、錄取

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委會領導下,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遠程網上錄取。

新生錄取工作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必須堅持以文化考試為主,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一)錄取體制

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按照“學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錄取體制實施新生錄取工作。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并符合高校調檔要求的考生,省教育考試院按高校提出的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高校根據其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確定的錄取規則對進檔考生進行排序,決定考生錄取與否及所錄取專業,并負責對未錄取考生的解釋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組織實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電子檔案,并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的情況,防止、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二)劃線原則

省招委會根據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計劃數、高校提出的兩門選測科目等級要求,對符合填報志愿基本條件(必測科目4C1合格)的考生,分文科類、理科類,按考生的總分從高到低排序,綜合考慮并確定文科類、理科類各批次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和各階段填報志愿資格線。

體育類、藝術類各批次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將依據考生的文化分和專業分,按不同專業類別分別劃定。

(三)錄取批次

高校錄取工作分批進行,依次為:

1. 提前錄取本科院校(含文科類和理科類軍事院校、公安政法院校、航海院校、地方專項計劃及其他院校;體育類、藝術類公辦本科院校; 體育類、藝術類民辦及獨立學院本科院校);

2. 文科類、理科類第一批本科院校;

3. 文科類、理科類第二批本科院校;

4. 文科類、理科類第三批本科院校;

5. 體育類、藝術類高職(專科)院校;

6. 文科類、理科類高職(專科)院校;

7. 文科類、理科類高職(專科)注冊入學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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