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身為某建筑公司工程經理的李濱(化名)以公司的名義在市北區某別克4S店買了一輛別克D28,僅僅開了十二天,便發現發動機漏油,新車出故障,對方賠償似乎理所當然,但令他沒想到的是等待他的卻是一條漫長的索賠之路。
商家不給退換,只給更換發動機
盡管新車只開了十二天,但光跑4S店處理售后問題,李濱前前后后就耗費了二十多天。
“第一次去他們就安排人給我看了看,看了之后沒發現哪漏油,就說你回去跑跑看吧,再漏油你再開回來。我回去開了幾天發現漏油還是挺嚴重的,就又開回去了。”李濱說。
這一次經過一上午的檢查后,仍然沒有找出故障所在,維修人員提出拆開發動機的建議,“因為新車嘛,發動機一拆就成二手車了,我就沒讓拆。”李濱當時拒絕了店方的建議,并明確要求換一輛新車。但4S店卻以李濱買車時 “開的是公司的戶頭,屬在商用車的范圍,不屬于私家車,不能享有家用轎車三包規定”為由,不給換車。
既然如此,李濱只能接受4S店“拆開發動機”的建議。
20天后,4S店為李濱更換了新發動機,漏油的問題終于解決了。
消費者要求索賠四五萬,而商家最終只賠1萬元
從首次發現漏油到最終更換發動機,李斌前后去4S店協商處理跑了不下十次。“最開始打電話時,他們那個客服直接對我說,你這個事我們不給處理的。”客服的態度讓李濱很惱火,他聯系到售后服務部經理,對方才答應處理此事。
對此,車行方面提出能夠給予李濱的賠償為:修車期間二十幾天內的打車費共計兩千左右,并贈送3次保養。
李濱對這個結果并不滿意,他先后打聽了自己在租車行、法律界的朋友,并查閱了包括 《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規,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羅列了4項賠償內容:租車費、誤工費、汽車貶值費以及精神損失費。按他的計算,目前青島市別克車型的租車費用為每日400元左右,而由于更換發動機造成的新車貶值,此車放到二手車市場貶值約兩三萬,另外新車的故障也讓李濱耽誤了不少工作,甚至因此受到領導批評,因此他覺得有權要求精神賠償,綜合上述幾條,他最終希望獲得的賠償在四五萬左右。
對此,4S店售后服務部經理難以接受,他向李濱表示:目前的汽車三包法僅對家用轎車有保障,李濱的車顯然不在保障之內。更換發動機既然已經解決了問題,李濱的要求既無法律依據,又無具體標準,因此無法滿足他的要求。最終,他們同意將賠償金額上升至一萬,“如果他還不滿意,只能走法律程序,請法院判決,我們按照法院的判決來賠償。”當記者試圖就此事進一步咨詢時,客服人員以領導忙為由結束了談話。
李濱維權是不是有法律依據?
對于李濱維權是不是有法律依據,業內人士如是說。
市北區重慶南路工商所負責人告訴記者:“如果不是私家車,不受汽車三包法保護,再就是《消費者保護法》他也靠不上,因為消費者保護法針對的是消費者,對于公司來說,一般要通過民事訴訟解決這樣的問題。”
那么李濱要求四五萬的索賠金額是否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德衡律師事務所法律咨詢中心的趙律師告訴記者:如果是出現質量問題,不管是公用車還是私家車,賣方都有一個賠償或者合理解決的義務。但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來說,三包之類的確實只針對個人消費,公司名下的財產不屬于消法保障范圍,不是個人消費者就不享受這個權利。“如果買的東西有質量問題,可以根據買車時的書面材料、保修承諾等來索要。
而針對李濱索要的賠償數額,趙律師認為需要走到司法程序,申請評估鑒定,通過法院委托一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判決。
同樣是汽車,為什么商務車不能和私家車一視同仁?
據業內人士介紹,在我國,商用車沒能施行“三包”的原因,除了商用車自身的特點 (行駛里程、車型等)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國情,超員、超載的現象一直存在,車輛在超負荷運行的情況下損壞概率很高。鑒于以上幾點,有關部門在制定三包政策時將范圍局限為家用轎車也實屬無奈。
既然不在“三包”范圍之內,商務車車主一旦遇到李濱這樣的問題,在索賠時是否有明確制度來確保其合法權益呢?德衡律師事務所的趙律師表示:“類似的賠償或質量問題的索賠是很多的,可能不是車,或者是別的東西。這個我們一般建議客戶協商解決,因為你走訴訟,對自己不是一個簡單易行的事,有時間和金錢的成本,不能立竿見影,很多人考慮到這一點哪怕吃點虧也就只好選擇私了。”
而至于李濱提出的誤工費,青島律師法律咨詢中心的范秀麗律師也表達了和趙律師相似的看法:“誤工費不像人身損害那么明確,財產損失的誤工費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可能面臨不被認可的情況。如果雙方談不攏,肯定要走到訴訟這一步。”
中國進入汽車時代時間不長,相關法律法規并不健全。對于商務車維權問題,一些汽車大國的做法或許可以為我們借鑒。
歐洲依據 《1999/44/EC指令》(《關于消費者商品銷售及其擔保的某些方面的指令》),所有商品一視同仁,商用車也一樣,必須符合售前協議或消費者的合理期望。
在日本則設立了糾紛處理機構“汽車產品責任咨詢中心”,能迅速、便捷地解決糾紛,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在這里,商用車與其他汽車享有同等待遇。
作為此案當事人,李濱提出:商用車作為汽車產品的一種,盡管用途異于私家車,但“三包”中亦有一些規定應該適用于商用(公用)車,“如果有此類的規定,我這個事就沒這么難了。”李濱對記者感嘆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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