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睿和新城租了一套房,并預付了一年的租金,住了兩個月之后將房子轉租給我。最近房東得知后,以不是與他簽合同的人為由,強行讓我搬出。房子今年12月才到期,而且還不退房租。”這讓日前外地來同的張女士不知如何是好?
隨后,記者聯系到了房東賈先生。他表示,房子是租給外地人李某。幾天前,他去看房子時卻發現所住之人并非是與自己簽合同的李某。“不經我同意就將房子轉租出去,這樣做也太過分了。”賈先生說,既然事前簽訂過租房合同,就應該按照合同辦事。房子他會收回,即使需要退房租,他退給之前簽合同的李某。
云岡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琨認為,“二房東”如果將租賃屋轉租,必須要經過原房主的同意或承諾,否則是無效的。目前,李某實際租用了房東的房屋,如果租賃合同中約定了可以轉租事宜,那么,李某就可以依合同的約定將房屋租賃給他人。張小姐應向朋友找回損失,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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