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90后”的小峰去年8月份在城陽租了一個房間,租期為3個月,與房東簽了合同,并且合同中寫了600元的押金。三個月到期后小峰又住了3個月時間,并且合同也沒有更改日期,一直寫的租房日期為2014年8月2日到11月2日。到今年2月初小峰退房時候,房東又以合同日期已過為由拒絕退押金。小峰手里拿著“過期”的合同,也不知該咋辦了。
對策: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36條的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小峰和房東雖然沒有重新簽訂合同,但小峰繼續在租賃房屋中居住,房東并沒有提出異議,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續租關系,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只是合同的租賃期限由三個月轉化為不定期。不定期租賃合同無過期之說,且當事人隨時可以解除。合同中約定的租金、押金等條款,除非雙方協商一致做出更改,否則,原合同條款對于新的租賃關系繼續有效。本案例中,房東和小峰如無特殊約定,在小峰提出退房,即解除合同后,房東應按照原租賃合同的約定退還押金,其僅以合同日期已過為由拒絕退押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小峰可以憑借11月份之后交納房租的憑證和原租賃合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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