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工商12315消費維權案例
消費者李先生11月在商場購買的電視機,回家后發現電視內存儲有上千條觀看記錄和其他證據證明此機器為并非新機,李先生認為商家以舊機器冒充新機器賣給消費者的行為屬于“以次充好”,涉嫌欺詐。李先生經相關品牌售后確認后,聯系商場解決問題,商場方面卻遲遲拿不出處理方案,導致消費者更加不滿,要求商家按照消法相關規定進行退一賠三的相關賠償。
青島市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指揮中心提示:根據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經營者有此情形的,根據第第五十六條規定:“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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