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島市人社局、市城鄉建委、市安監局、市總工會聯合下發《關于青島市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建筑企業不參加工傷保險將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2015年12月,上述四部門聯合下發《關于青島市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我市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進行了規定。為加大我市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力度,此次《通知》明確規定,按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申報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企業,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省主管部門依法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通知》要求,對2016年新開工且未完工的建設項目,全部按新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費的繳納工作于2016年底前完成;對2016年1月1日以前開工且未完工項目,由建設主管部門核定剩余工程造價,并于2017年1月31日前按剩余工程造價為基數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催告后逾期不繳納的,依法加收滯納金。對未參保建設項目,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企業停工整改,對拒不參保的,依法進行查處并通報曝光。
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職工工傷權益保障工作可參照建筑業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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