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持某銀行信用卡透支14萬余元,拖欠5年遲遲不還,期間銀行多次催收未果。日前,李滄區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5萬元。
據了解,2011年5月,劉某持某銀行信用卡透支144104.13元,此后5年的時間里,銀行多次催收但劉某遲遲未交納欠款。直至今年5月6日、5月9日,劉某的姐姐劉某某代其還款本息共計192514.69元。5月19日,犯罪嫌疑人劉某到李村派出所投案,當日被刑事拘留。5月25日,劉某被李滄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7月7日,李滄區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劉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庭審中,劉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并當庭認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鑒于劉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劉某在案發后積極退繳銀行欠款、繳納罰金,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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