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路虎車三包期內出問題廠家拒賠 消費者維權獲賠5萬元
近日,朝陽區消費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人調委)接到消費者趙先生投訴。事由為消費者趙先生于2014年5月8日在某路虎4S店(以下簡稱經銷商)購買一輛全新路虎轎車,花費116.88萬元。
2016年8月,消費者在接孩子放學回家的行駛途中,在轉彎時發生轉向失靈(即方向盤突然沉重),在轉彎不回位情況下直接撞到馬路牙上并爆胎一個。消費者隨后趕到經銷商處交涉,經檢測后經銷商明確答復:故障原因是轉向機不回位(即4S店術語,為打方向時有間隙),屬于轉向機質量問題。因車在質保期內,承諾免費更換。但因沒有現貨要向上海總部提交報批訂貨手續,故要等待。2017年7月10日,消費者在長期等待無果下找到經銷商催問進度情況,得到答復卻是:“提交報批手續,上海總部未予通過,廠家拒賠”。經銷商表示,他們無法解決,請消費者自行與上海總部交涉解決。消費者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在長時間等待無助、無果情況下,故向區人調委投訴。
朝陽區人調委受理投訴后,在與北京市工商局朝陽分局及相關行業單位分析、討論達成共識后,在核實投訴事由與消費者陳述相符的前提下,及時召集雙方進行公開調解。
調解中,朝陽區人調委首先對經銷商(4S店)所具有的授與職責權限(即檢測權與經銷權)執行不到位,推諉、逃避責任提出批評,要求提高認識,以積極有效的實際行動解決問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針對上海總部(即廠家)違反汽車三包規定,缺乏依法誠信意識,以所謂:“有擠壓痕跡,有受外力可能”等不符實際,缺乏客觀定性依據的結論逃避責任、侵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行為給予嚴厲批評。要求依據《消法》第45條規定:“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更換或者退貨……”執行。責成經營者直接向上海總部轉達區人調委的表態及要求,快捷有效解決問題。
經過及時溝通、調解,經銷商與上海總部進一步提高認識,端正了態度。隨后由上海總部派遣技術專家來京,在各方參與下進行了現場檢測確認屬于產品質量問題,最終決定給予消費者免費更換汽車轉向機總成,總計貨款及人工費約4.5萬—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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