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被叫去吃飯,回家時溺亡,這事誰負責
被朋友叫去喝酒,席間和其他人也不大熟,喝完酒唱完歌還吃了夜宵后,在杭工作的江蘇人吳某騎上電動車回家。然而當晚他卻沒有到家,而是不幸溺亡在路邊水塘里。吳某家屬將同桌飲酒的7人告上法庭,索賠143萬元。
同桌的人,邀請的人,最后分開的人,各自要承擔多少責任?昨天,杭州西湖法院公布了一審判決結果。
2016年2月底的那餐晚飯中,吳某喝了一斤黃酒。飯后,大伙一起去KTV,吳某又喝了些啤酒。唱完歌后,有兩人回家,吳某又同剩下的5個人一起去吃夜宵,喝了一瓶勁酒,直到半夜,大家這才分頭回家。劉某及金某原本打算和吳某一起打車,但是吳某說他騎的電動車是借來的,要還的,堅持騎車回去。劉某和金某勸說了兩句,見吳某堅持,似乎又醉得不厲害,也就不去管了。幾天后,大家才知道發生了不幸。
庭審中,被告們都覺得很委屈,一起吃飯的除了劉某,其他人都不認識吳某,席間他們也沒有灌酒、拼酒。劉某和金某認為,當時他們已經勸說吳某不要騎車回家,但是他自己堅持這么做。
西湖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據公安機關在其血液中檢出的酒精含量,可以推定吳某在過量飲酒狀態下控制及自我保護能力降低,加之對周邊環境缺乏了解而落水溺亡。
除了王某和錢某——受邀參與聚餐、唱歌,與吳某并不熟識,且在唱歌結束后即已離開,也沒有證據顯示共同飲酒人之間存在強制灌酒、斗酒、拼酒等加害行為,這二人不承擔過錯責任。其余5人均有不同程度的過錯。酌情確定由聚餐的組織者余某承擔3%,又是組織者又是與吳某最后分開的金某承擔5%,邀請人也是最后分開的人劉某承擔8%,另外兩個參與聚餐的人各承擔2%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余某等5名被告共賠償吳某家屬死亡賠償金(包括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0余萬元。(記者 肖菁 通訊員 西法)
作者:肖菁 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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