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強行超車引沖突
兩醉駕男子當街開車互撞 均構成危險駕駛罪,雙雙被判拘役
男子王某駕車途經海口市金龍路時被男子孔某強行超車,兩人隨后發生沖突,最終竟分別駕駛各自的車輛相互碰撞。經抽血檢驗,兩人均為醉酒駕駛。近期,海口龍華區法院公開審理該案,以危險駕駛罪判處王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另案處理的孔某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2016年7月9日22時30分許,王某與幾名朋友在海口某KTV唱歌,其間,王某喝了不少啤酒。酒后,王某駕駛奧迪牌小轎車載著朋友前往海府路南亞廣場,途經金龍路時,因王某駕駛的奧迪車被孔某強行超車,氣憤的王某下車與孔某理論,雙方發生爭吵繼而升級為互相毆打,失去理智的二人分別駕駛各自的車輛相互碰撞,導致兩人均受傷及兩車受損。隨后,孔某掏出手機報警。民警趕到現場發現,兩車駕駛員均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便將王某和孔某帶到海南醫學院附屬醫院由醫務人員對王某與孔某進行抽血檢驗。經檢驗,王某血樣中含有酒精,濃度為152mg/100ml;孔某血樣中含有酒精,濃度為265mg/100ml。事發后,經雙方調解,王某賠償孔某醫療費等費用人民幣16000元,并取得對方的諒解。
據了解,王某曾于1993年1月因犯搶劫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龍華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系前科,依法應酌情從重處罰;鑒于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龍華區法院根據本案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 毛雨佳 蔡莉 記者 吳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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