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房天下”購房遭一房二賣虧250萬:原房主是逃犯 中介稱不擔責
潘女士通過房產中介“北京存房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房天下”)簽訂購房合同,擬447.5萬元的價格買下北京市東城區某小區一套二手房。
本以為委托大的中介公司買房會很安全,但令潘女士沒想到的是,在交完首付款250萬元后,房主卻以各種理由拖延過戶,直至合同期滿后失聯。
后經潘女士了解,該房屋不僅存在重復抵押,且因“一房二賣”遭前一位買家起訴,更讓潘女士驚訝的是,她通過公安機關獲悉,房主張某竟是一名逃犯。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從公安部門了解到,2016年9月,房東張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
買二手房遇詐騙 房主得首付款后失聯
2016年年7月,潘女士準備在東城區中海紫御公館購買一套二手房。據她介紹,其和家人通過房天下崇文門門店了解了該小區房屋的在售情況后,最終,選中了由房天下房產經紀人梁某推薦的一套二手房。隨后,梁某幫忙聯系了房主,雙方約定于同年7月25日商談房屋交易的具體細節。
潘女士說:“當時該小區同戶型房源售價均在440到460萬左右,當晚經過雙方的友好協商,以447.5萬元的價格簽下了這套60余平的房子,并與房主張某、中介房天下分別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房產經紀合同等協議”。
同時,因房主張某稱,此房屋有抵押貸款250萬元,需要等額的首付款來解押,故潘女士按合同約定時間向房主張某支付了250萬元首付款(包括10萬元定金)。
潘女士提供的與經紀人梁某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經梁某確認,準備交易的房屋名下有工行貸款60萬元,消費貸款(小貸公司)200萬元。潘女士需要預交首付是250萬元。
贏了官司拿不到錢 經查房主是逃犯
潘女士告訴記者,房主張某在收到250萬元首付款后,遲遲不履行合同,自2016年12月起,房主張某便徹底失蹤了
隨后,潘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今年6月26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記者注意到,判決書顯示,該涉案房屋名下的貸款并非是250萬元,而是393萬元。經法院查明:房主張某將涉案的房屋在銀行質押了143萬元,同時還向案外人程某抵押了250萬元。
法院最終解除了該房屋買賣合同,同時,判令張某退還潘女士房款250萬元以及賠償損失120萬元。
贏了官司的潘女士以為可以拿回自己的首付款和賠償,但事實上,官司是贏了,錢卻無法拿到,因為潘女士根本找不到房主張某本人。
記者注意到,潘女士起訴房主張某案時,張某并未到庭,此外,法院還查到,原來此房屋于2015年已被出售過一次,房主張某騙取上一買房人首付款后拒不履約過戶被買家起訴過,就在法院出具過戶的調解書后,房主張某就已失聯,直至再次將涉案房屋賣給了潘女士。
那么,房主張某到底去哪了?潘女士通過公安機關獲悉,原來房主張某的公司因非法集資3000萬元,已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目前仍在抓捕中。
原房主攜款溜了 中介又稱自己沒責任
房沒買到,卻搭進去250萬元。官司贏了,房主竟然是逃犯。無奈之下,潘女士及其家人只能找房天下要說法。
潘女士認為,作為房屋中介,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那么,作為中介,房天下應該有責任和義務為他們的交易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
“多次找到房天下崇文門門店負責人,還有當初向我們推薦和辦理相關手續的經紀人梁某,但他們都說自己沒責任,出事后就不理我們了。”潘女士告訴記者,直到現在,她付的250萬元房屋首付款也沒拿回一分錢,同時,多次找到房天下,但該公司始終說不擔任何責任。
為進一步核實和了解情況,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聯系了房屋經紀人梁某。梁某在電話中承認潘女士通過其和所在公司購房屋時遭遇了一房兩賣。“我已經從房天下離職很久,這件事我已經不負責了。”
采訪中,梁某稱開車不方便接電話,約定2小時候后再聯系,但記者隨后再致電梁某時,電話始終無人接聽。
據了解, 潘女士購房時,房天下崇文門門店的負責人是吳某。其在接受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采訪時也稱自己從房天下離職很久了。
吳某在電話中表示:潘女士購房遇欺詐他們沒有責任。按照吳某的說法,他有聊天記錄和相關證據證明是潘女士自己找的房源,然后聯系到房天下中介門店要求幫忙交易過戶,在此期間,中介已多次提醒潘女士該房有問題,不要交太多首付款,但潘女士不聽。
吳某在電話中曾表示將會把證據提供給記者,但截至發稿,記者并未收到吳某所提供的證據。
對于吳某的說法,潘女士家屬稱其撒謊,其家人向記者發來當初與經紀人梁某對話記錄證實,該房源確為經紀人梁某向其推薦,繳納首付款與交易也都由梁某在中間斡旋。
律師說法:房屋中介應在過錯范圍內承擔違約及賠償責任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張新年律師在接受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一房二賣的情況下,房屋中介應當在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違約及賠償責任。
張新年指出,根據《合同法》第425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就房屋中介而言,其提供的是居間服務,應當對其提供的房源信息的真實性予以保證,同時其也應當對房屋性質及權利狀態盡到審慎的審查義務,即其在向買房人推薦房屋前有義務審查房屋產權證書,核實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登記在售房人名下,是否被查封等信息。如果中介未審查或者經審查明知房屋權屬有問題,卻依然向買房人推薦,則可以認定為中介機構存在過錯,買房人可以拒絕支付中介費,已經支付的可以要求退賠。同時,買房人可以要求中介在過錯范圍內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張新年律師提醒說,消費者在買房時,一定要提前核實幾個關鍵信息:一是賣方人是否是房屋登記所有權人,可以要求核實產權證和房主身份證;二是核查產權證有困難的,在簽訂合同前可以跟房主一起到房管部門核查房屋的權屬狀態;三是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網站核查房主的涉訴信息,尤其跟擬買賣房屋相關的房主的涉訴信息以排查買房的相關風險;四是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把各方違約責任寫清楚,以防被騙之后投訴無門;五是一定要留存賣房人及相關人員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及住址類信息,以防止糾紛發生后無處尋人。如果通過中介買房,還需要核查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看是否合法經營。
張新年說,消費者買房后留存證據也非常重要,這些證據包括購房合同、雙方洽談合同及爭議發生后的聯絡及溝通憑證、付款憑證、對方身份信息憑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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