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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對賬單引發兩場官司 法院判決遭質疑

2017-04-18 18:02:53
來源:南方網
責任編輯:可可

原標題:一張對賬單引發兩場官司 法院判決遭質疑

2016年2月對于李女士來說,是一場噩夢的開端。丈夫梁先生的意外身亡,破壞了一家四口平靜的生活,而兩個月后的一紙訴狀,則讓李女士背負上了三百余萬債務。而正在交易中的房產也因此被查封且面臨違約賠償。李女士在和記者講述這一年來打官司的遭遇時,依然淚水漣漣。

一切,皆因一張寫有“擔保人”字樣的對賬單。法院的判決也因此遭到各方質疑。

突降三百萬債務

李女士稱,丈夫梁先生生前經營著一家實業制造公司(以下化名稱“化易公司”),2015年底應供貨商黃某要求,作為法定代表人曾在一張貨款對賬單上簽字,確認其公司與黃某存在未結貨款的具體金額。

2016年2月梁先生因意外去世。2016年4月,黃某以有梁先生簽名的對賬單起訴梁先生(已故)及李女士,要求兩人以保證人的身份對該筆高達3352331.71元的貨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理由是:梁先生的簽名前有“擔保人”三字。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李女士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李女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了李女士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無人知曉的情況下添加的‘擔保人’,法院卻判決死者承擔保證責任!”李女士指著一、二審判決書哭訴,這樣的判決是法律出了問題還是司法出了問題?如何能讓九泉之下的丈夫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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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引發官司的對賬單)

誰寫的“擔保人”?

記者從判決書上看到,雙方爭議的焦點圍繞案件的唯一證據——一張對賬單展開。

涉案對賬單是化易公司與黃某對賬后確認的應付余額,該對賬單分兩部分,一部分是表格內的應付余額和項目;一部分是表格下方的法人簽名、財務簽名,公司蓋章,以及法人名和公章前的“擔保人”三字。

從對賬單不難看出,單據中顯示的“擔保人”字樣與梁先生簽名字體明顯不同,且從文字排列、書寫習慣、用筆粗細、出現位置等情況可以清楚看出,該“擔保人”字樣是他人另行添加。

二審判決書顯示,法院查明,黃某確認了“擔保人”字樣并非梁先生所寫,而是對賬時應黃某要求另行添加。

舉證規則遭忽視?

“擔保人”三字是誰寫的,以及有無“擔保人”字樣在法律上有何區別?

中共廣東省委黨校法律學教授、法治廣東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博士表示,“擔保人”字樣是誰簽的、簽的字體怎樣,并不影響擔保法律關系的存在。但有沒有“擔保人”字樣,則是直接決定擔保法律關系存不存在的大事,法律意義完全不同。沒有該字樣,就是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簽了該字樣,增加了擔保法律關系。

對于法院的判決,宋儒亮指出,本案僅憑原告主張,就認定擔保法律關系存在,明顯屬于事實認定不清和法律適用不當。

那么,黃某稱添加“擔保人”字樣獲得了梁先生的同意,是否需要舉證證明?

訴訟法學和證據學專家劉祥紅在評論此案時指出,依照舉證責任分配的要求,本案中原告黃某要求“保證人”梁先生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意味著黃某方有義務來舉證,證明保證行為成立的事實。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劉祥紅補充道,本案中黃某應該舉證證明:梁先生有同意其在個人簽名前添加‘擔保人’字樣,而不是由被告方李女士去證明其已故的丈夫沒有同意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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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判決書節選)

“合理解釋”不合理?

記者發現,在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書中顯示:盡管黃某確認“擔保人”字樣并非梁先生所寫,但其已對“擔保人”字樣的添加情況作出合理解釋。……據此認定梁先生自愿提供擔保。

這個所謂的“合理解釋”,指的是黃某在一審庭審中口頭確認:“擔保人”字樣并不是梁先生所寫,而是對賬時經得梁先生同意當場添加了“擔保人”字樣。

僅有黃某口頭表述的“合理解釋”能夠作為證據使用嗎?

帶著這樣的疑問,記者采訪了經濟法學研究專家、廣州市經濟法學會副會長李明華。他認為,法院所謂的“合理解釋”實則是不合理的。

“對賬單上的簽名性質只是確認對賬金額,是不是更合理?若真愿擔保,保證人應自己加上‘擔保人’三字是不是更合理?數百萬金額的擔保,應該簽保證合同是不是更合理?”

李明華表示,這本是一個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需要原告人(黃某)證明被告(梁先生)同意其添加“擔保人”三字,方可認定保證合同的成立。否則,原告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怎么能用“合理解釋”代替舉證責任?

“作為直接關系人梁先生訴訟前已身亡,擬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法官,在進行判斷時,在作出對其不利后果時,應當更加謹慎、注意,說明更加周全。”對此,宋儒亮博士總結道,符合民俗之死者為大的古訓在本案中沒有體現,比較遺憾。

宋儒亮同時認為,應對“擔保人”三字和梁先生簽名的筆跡形成時間進行司法鑒定,缺少它則難以形成完整證據鏈,舉證不能的后果應由原告人承擔。

另一場官司

另記者了解到,開庭之前正在辦理買賣過戶的房產也因此案而被查封,李女士還面臨著房產交易不能的違約責任,可能將承擔金額超百萬的違約金。

原來,在丈夫去世后,為求生計,李女士欲將自己名下唯一房產變賣以維持家庭日常生活和小孩讀書所需。卻不料,屋漏偏逢連夜雨,房屋在辦理過戶手續時,收到了法院的查封通知,過戶手續被迫中斷,接踵而至的便是“擔保人”糾紛的開庭傳票。

房屋買家獲知查封不能過戶后又立即起訴,要求李女士返還購房款和賠償違約金。

一樁房產買賣合同糾紛的官司正在進行中。

“強忍著悲痛處理完丈夫的后事又遭遇兩場不同的官司,帶著一對未成年兒女,往后的生活到底怎么過?”李女士稱感到內心無限彷徨和無助。

 

[編輯: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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