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給記者來電,他是一名出租車駕駛員,今年他想找一家新公司合作,沒曾想因為汽車頂燈讓這件事僵持不下。
張先生:“我們的合同是在2024年的12月31日已經到期了,到期之后強迫簽訂頂燈合同,如果不簽頂燈合同,就不給出具合同已經到期的證明,我們現在就不想跟他有任何的合作,想換一家公司?,F在不拿出合同到期的證明,我們就和別的公司合作不了”。
劉女士:“這個車是我們自己的,你不能強迫我們和你簽車頂燈合同,你如果想和我們繼續合作,可以商量。”
張先生和劉女士,在2024年和青島九邦客運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簽署的巡游出租汽車服務管理合同,合同期為一年。他們所說的頂燈問題在合同中是這樣體現的,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免費將頂燈租賃給乙方,使用8年或車輛報廢之日,租賃期滿,乙方需將頂燈及配件送還給甲方。
劉女士:“當時簽合同是和頂燈簽在一起的,這句話是在括號里面,但不是說我們必須要遵守,我們簽合同只簽了一年,不應該再要求我們單獨和你簽8年合同,我們當時非常相信你來簽這個合同,也沒有要第二份”。
張先生:“合同中有一項條款,關于使用8年的頂燈,但是合同的最后有一個條款是合同到期自動作廢,那么這個合同和里面的條款還能自相矛盾嗎”?
記者注意到,在合同最后確實也寫明,本合同簽字之日生效,合同期滿即行終止?,F在既然已經合同期滿,頂燈的條款又能不能終止呢?記者找到了青島九邦客運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了解情況。
青島九邦客運出租汽車有限公司 史經理:“頂燈是頂燈,他們可以和其他公司合作,但是頂燈必須是我們公司的,合同頂燈條款寫著使用8年或車輛報廢才能歸還,我們不需要協商,按照合同辦事”。
史經理表示現在也同意解約,但前提駕駛員必須繼續履行頂燈協議,也就是需要和駕駛員重新簽訂頂燈合同,才能拿到解約證明。但目前張先生他們表示已經不想再和這家公司有任何合同關系了,這件事該如何解決?記者聯系了萊西市交通運輸局的工作人員。
萊西市交通運輸局工作人員:“他們之間合同里面有兩項內容,一項是關于他們合作經營的,另一項是有個頂燈租賃的合同,他們是想要全部都作廢,可是他們簽訂合同雙方自愿的,我們只能和他們協調,如果一直達不成協議,也只能走法律程序了”。
萊西市交通運輸局表示,他們還會繼續組織雙方進行協商。就張先生他們遇到的問題,記者也咨詢了律師。
山東誠功(膠州)律師事務所王曉峰律師:“在合同到期之后,我們認為這個合同已經解除了,實際上是不需要再有專門再出一個書面的解約協議,因此如果現在甲方依據要強制拿著頂燈使用的時間為由來限制對方是不合理的。如果駕駛員依據解約條款,根據合同約定無法享受自己其他權益時,建議走司法途徑,通過法院來確認雙方合同解除,或者雙方合同的終止時間”。
整理自青島電視臺生活在線欄目
[來源:信網 編輯:陸云琦]大家愛看